车补、供暖补、房补、伙食费、预提工资及医疗补助税前扣
2021-12-06 08: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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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提的员工奖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者有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年度工资薪金,允许在汇算当年按规定扣除。”

因此,如果企业预提的员工奖金在期末结算前实际支付给员工,则允许在期末结算年度税前扣除,否则预提的员工奖金不能税前扣除。

2.用工资支付的每月交通补贴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4号)第一条, 2015)规定:“纳入企业工资薪金制度并与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福利补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可视为企业发生的工资。 同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补贴,视同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随工资薪金支付的交通补贴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税前扣除。单独缴纳的,作为职工福利费,限额按规定税前扣除。

3.职工住房补贴可以计入税前扣除工资总额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4号)第一条, 2015)规定:“纳入企业工资薪金制度并与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福利补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可视为企业发生的工资。 同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补贴,视同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随同工资薪金支付的住房补贴,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税前扣除;单独缴纳的,作为职工福利费,限额按规定税前扣除。

4.为员工支付的取暖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落实离职社会职能的企业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店等。(二)职工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因公到外地就医支付给员工的费用、未进行医疗统筹的企业员工的医疗费用、员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取暖费补贴、员工防暑降温补贴、员工困难补助、救助金、员工食堂补贴、员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用、探亲路费等。”

因此,企业随工资薪金缴纳的取暖费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单独缴纳的,作为职工福利费,限额按规定税前扣除。

5.子公司员工缴纳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工作或者受雇的职工的全部现金或者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费以及与职工受雇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费用。"

子公司员工不属于“在本企业工作或受雇的员工”,母公司缴纳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不得税前扣除。

6.员工的伙食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落实离职社会职能的企业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店等。(二)职工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因公到外地就医支付给员工的费用、未进行医疗统筹的企业员工的医疗费用、员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取暖费补贴、员工防暑降温补贴、员工困难补助、救助金、员工食堂补贴、员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用、探亲路费等。”

企业报销职工伙食费用,可以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第一,要有合规法案;第二,企业报销伙食费用要有标准,要符合常识。

7.大病医疗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从业人员缴纳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大病医疗保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大病医疗保险就其性质而言属于补充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如2015年深圳市实施的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且为公司聘用或聘用的所有员工缴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和《关于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不超过员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8.为员工缴纳的团体意外险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从业人员缴纳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如果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团体意外险属于为特殊工种员工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可以税前扣除,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涉及企业差旅费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职工因公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允许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9.员工上一年度的医疗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企业进行专项申报说明后, 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但不允许有弥补确认的期限。

因此,企业对职工上一年度报销的医疗费用,应从报销年度起计算扣除至医疗费用发生时止,但报销的确认期不应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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