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逐渐步入品牌经营的时代。但是,商标侵权案件也随之频繁发生,数量上呈现泛滥之势,同时侵权方式日趋隐蔽。“商标反向假冒”作为一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方式,也逐渐进入法律规制的视野。今天呢开心财税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认定吧,希望可以帮到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逐渐步入品牌管理时代。然而,商标侵权案件也频频发生,呈现出数量泛滥的趋势,同时,侵权方式也越来越隐蔽。作为商标侵权的一种特殊方式,“商标反向假冒”逐渐进入法律规制的视野。今天,幸福财税边肖将为您讲述商标反向假冒的认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商标反向假冒概述
“假冒商标”的概念由来已久,是指造假者通过简单更换商标来混淆商品来源,从而达到冒充正品的不正当目的。与“假冒商标”相比,“商标反向假冒”更注重“反向”,是指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将他人合法附着的商标更换后,将商品投放市场的行为。[1]具体而言,经营者在取得他人拥有的具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以自己的注册商标去除、替换他人商品的原商标,并将替换商标后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即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将他人的商品作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商品投放市场。
在司法实践中,“商标反向假冒”由于其虚假性、隐蔽性和复杂性,长期以来被人们所忽视。但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原商标所有人向公众展示其商标的权利,削弱了商标的本质识别功能,足以造成商品流通秩序混乱,显然是商标侵权。[2]
二、商标反向假冒的法律规制
(1)原则条款——民法通则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诚实信用,信守承诺。
(二)具体规定——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将已经变更商标的商品重新投入市场的行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有权了解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第二十条:“深圳一个地址可以注册多个公司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法律规制的选择
从司法实践来看,《民法通则》是一个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实践性;《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并未赋予商标所有人打击“商标反向假冒”的主动权;同时,由于消费者自身认知的局限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标反向假冒的规制也十分有限。
商标反向假冒本质上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而我国《商标法》专门对这种行为进行了规制,因此《商标法》应该是规制商标反向假冒的首选。
三、司法实践中商标反向假冒的认定标准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司法判例,司法实践中商标反向假冒的认定标准概括如下:
(1)先决条件:“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
“未经许可”是认定商标反向假冒的核心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代工、来料加工等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这是商标所有人的自愿行为,目的是互利共赢,因此不构成商标反向假冒。经营者只有在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他人商品上更换注册商标,才能真正构成商标反向假冒。
(二)后果要素:商标被替换后的商品投放市场,实际进入商品流通。
“投放市场”是指实际销售的商品。如果只是将产品作为样品展示,其行为属于对产品质量的虚假宣传而非反向假冒。[3]商标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才能通过商标标识识别或区分商品来源。因此,只有被替换商标的商品进入商品流通时,被替换商标才能代替原商标发挥商标识别作用,从而导致相关公众错误识别商品来源,损害原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近年来,商标反向假冒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商标反向假冒作为一种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已经被公众所认识和逐渐理解。本文旨在大致梳理商标反向假冒的认定,但由于商标假冒的隐蔽性,司法实践中对这一行为的认定仍需“透过现象看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