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是“美菱”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人,“美菱”商标于1997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定为驰名商标。美菱股份公司在冷风扇、取暖器、电暖气等产品上获得了该系列商标专用权。2021年5月,惠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对惠阳市一家电器公司位于惠阳市附海工业区的仓库进行了执法检查,在现场发现标有“美菱”商标及“增城美菱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的待售冷风扇、电暖器产品约6000余台,价值达200万元。而该批冷风扇、电暖器产品是由一家环保公司委托惠阳这家公司加工生产的。美菱股份公司认为,环保公司未经授权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上标注美菱商标,严重侵犯了美菱股份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遂诉请法院判令环保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承担合理支出。增城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是“美菱”系列商标的独家拥有者,1997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为驰名商标。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该系列商标在冷却风扇、加热器、电暖器等产品中的独家使用权。2021年5月,惠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对位于惠阳市福海工业区的惠阳市某电器公司仓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销售标有“美菱”商标和“增城美菱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冷却风扇、电暖器约6000台,价值200万元。这批冷却风扇和电加热器产品是由某环保公司委托惠阳公司加工生产的。美菱股份认为,环保公司在其擅自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上标注美菱商标,严重侵犯了美菱股份的商标专用权。我向法院上诉,要求判令环保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承担合理费用。
辛平惠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为涉案美菱商标所有人。虽然与环保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但协议中约定的环保公司许可的产品范围仅限于加湿器、除湿器等。,不包括空风扇(冷却风扇)和电加热器。因此,环保公司在未经美菱股份许可的情况下,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极易导致混淆销售,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一审宣判后,环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美菱股份与环保公司的协议,环保公司允许的产品范围不包括空风扇(冷却风扇)和电加热器,仅包括协议约定的商品,即加湿器。但是加湿器和冷却风扇的主要功能、用途和吸引消费者群体是不同的。因此,环保公司未经许可在冷却风扇、电暖器上使用涉案的美菱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而且,本案涉及的行为在2021年仍然存在,属于持续侵权。因此未过诉讼时效,环保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的评论
商标的生命在于它的使用。权利人在注册商标核定范围内不自行生产涉案商品时,被诉侵权人的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在司法和行政双轨制的保护模式下,权利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选择维权方式?
一、商标侵权是否构成
如何定性环保公司超出许可协议产品范围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众说纷纭。深圳盐田区的个体户可以注册公司吗?该观点认为,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区分商品的不同来源,让消费者节约成本,“识别品牌购物”,避免混淆。美菱股份没有生产美菱空风机和电暖器。即使环保公司使用美菱商标生产、销售涉案产品,也不可能影响美菱股份冰箱、洗衣机的销售业绩,美菱股份并未遭受任何实际损失,因此无需赔偿。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仅仅因为美菱股份没有生产美菱空风机和电暖器,并不意味着以后就不生产了。如果美菱股份有意拓展相应的市场领域,可能会与环保公司的产品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法官认为,上述环保公司的使用行为占用了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空的房间来开拓未来市场,也损害了注册商标的基本功能。在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前提下,也可能淡化商品的意义。因此,环保公司的抗辩理由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不应采纳。
二、默示许可的是非
通常,沉默没有法律意义。例如,商标所有人未向被控侵权人主张商标权,不能视为所有人默许被控侵权人使用其商标。但是,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或者有直接法律规定的,可以构成相应的意思表示。法官认为,美菱股份的“沉默”并未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为默示许可,双方也没有相应的合同约定、合理的交易惯例等因素。而且,环保公司无法证明美菱股份有意允许其超出协议约定的商品范围使用涉案商标,应承担未能提供证据的相应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