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1-11-22 09:15:57
一、制定主要背景(一)国务院、省、市改革要求《国务院关于推进我国“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21〕35号)明确,涉及“证照分离”改革的企业行政审批事项,按照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 1.直接取消审批;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3.简化审批,落实告知承诺;4.完善措施,优化接入服务。 《国务院关于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全覆盖试点改革的通知》(国发〔2021〕25号)明确,自贸试验区内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改革。具体改革措施:1。将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2.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执业条件(包括依法设立的企业,有不少于3名专职从业人员,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有专职从业人员且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经正式审查后当场作出批准决定;3.2021年底前实现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化。 2021年11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405号),明确自贸试验区内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具体改革办法与上述具体改革办法(国发〔2021〕25号)保持一致。 同时,鼓励各地各部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单相关事项采取更大的改革措施。 对采取事项优化审批服务改革模式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外,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实行承诺告知。 根据国发〔2021〕35号、国发〔2021〕25号、粤府函〔2021〕405号文件精神,2021年2月7日,市政府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21〕24号),明确: 我市改革落实了国务院和省政府“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决策部署要求,起草了《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2)财政部要求财政部于2021年2月16日发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21年3月14日发布《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决定》等两部部门规章(财政部令第98号),均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还明确“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此外,财政部完成了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的相应升级,实现了代理记账资格的全部网上申请和审批。 相信财政部98号令已基本满足实施告知承诺改革的要求,鼓励支持深圳在全国率先探索全面实施告知承诺改革。 二是《实施办法》共制定了《实施办法》中的37条主要条款。制定的主要条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定了我市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模式。 我市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实行市、区财政分级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对代理记账机构开展审批、备案和行业监管工作。审批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许可审批和年度备案,以及事后监管。 南山区财政部门负责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以下简称“前海蛇口自贸区”)簿记机构的审批、备案和监管工作。 二是确定在我市全市范围内(含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惠州区)实施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一步到位,全面落实告知承诺改革。 审批机关应当提供《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服务指南》和告知承诺示范文本。具备执业条件的中介机构应当自愿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经审批机关正式审查后,在0.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颁发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代理记账许可证证书按财政部统一部署实行电子化,纳入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三是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简化资质申请要求。 一是降低准入门槛,放宽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条件。从事会计工作满三年的,可以担任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同时,对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不设资格条件。要求“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独立办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经代理记账机构独立评估认定”。 二是申请材料中的证明被注销,相关人员可以出具书面承诺。 四是推进线上服务。 按照转变观念、优化服务、加强指导、促进发展的改革精神,依托“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推进业务办理服务线上化,做到“让数据多跑路、申请人少跑腿”,方便中介机构申请办理会计代理记账业务。 动词 (verb的缩写)明确处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如下:第一步:申请人登录“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并上传数据附件;其次,审批机关审查申请材料;第三步:审核通过后,审批机关在“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中打印《代理记账许可证》发给申请人。 六是压缩审批时限。 告知承诺,尽量减少审批时限。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机构申请后0.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10个工作日减少至4个工作日,提高审批效率,减少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审批时限。 七、加强事后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 一是明确审批机关将在发证后3个月内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如发现实际情况与相关承诺不符,将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处罚。 二是要求审批机关开展“双随机、双公开”检查,根据相关企业违法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等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和专职从业人员出具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是代理记账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五是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记录会计领域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处罚,向社会公布。 八、明确本办法的有效期限。 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除需要长期实施的以外,规范性文件一般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5年,暂行和试行规范性文件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3年。 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据此,明确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相关文稿: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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