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确认无法收回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满
2021-11-19 09:27:07
问题1:总部和分支机构均在深圳的居民企业是否需要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转发:其他文件通知》(京中用字[2013]260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及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总机构设在深圳的,不执行本管理办法,由总机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2: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确认为不可收回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满足哪些条件?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实际发生当年报告并扣除,损失已在会计核算中处理;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该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并已进行会计处理的年度内申报扣除(根据2021年第1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述条款中提交的相关材料内容予以废止)。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根据下列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合同、协议或相关事项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当作出人民法院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当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当有工商部门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五)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债务人的人身死亡或者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当有债务重组协议和债务人重组收入纳税情况说明;(七)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追偿的,应当有债务人灾情说明和放弃债权声明。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在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应当说明情况,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超过一年,单笔金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收入总额的万分之一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应当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留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信息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1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只需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清单》,不再提交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由企业保存备查。 “问题三: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有什么好处?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3号)第二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微微利企业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不限制、不禁止的行业,且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职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纳的派遣劳动者人数。 根据职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应按企业年度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季末)÷2年季度平均值=年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当经营活动在年中开始或终止时,以实际经营期作为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问题4:技术转让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应满足哪些条件?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3)国内技术转让已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确认;(四)境外技术转让已获得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可;(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题5:非应税收入发生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产生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折旧摊销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企业非应税收入发生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非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计算的折旧和摊销。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特殊用途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1 .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应当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资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视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指定的专项资金。(二)拨付资金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者具体管理要求的;(三)企业应当将资金和使用资金发生的支出分开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扣除为支出形成的资产的计算折旧和摊销。 “问题6:销售商品涉及销售折扣的,企业所得税中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如何确认?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1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5) ....................................................................................................................................................................因企业销售的商品质量、品种等原因造成退货不符合要求的属于销售退货。 企业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已售商品办理销售折扣和销售退货的,应在当期冲减当期商品销售收入。 "
我们的优势
上门服务

支持POS机刷卡

最快1小时上门交接资料

专业服务

具有10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

严格按照新三板财务标准做账

价格透明

拒绝隐形消费

价格全称透明合理

支付随心

支付宝扫码支付、POS机刷卡

微信扫码支付、现金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