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无偿划转固定资产给总公司需要缴税吗?
2021-11-16 09:06:43
通常情况下,分公司之间的资产自由转让是日常经济业务中比较频繁的业务。也许有些朋友会认为,分公司之间转移资产是不需要交税的,但实际上并不是。在某些情况下,分公司之间的资产转移需要纳税,而在其他情况下,则不需要纳税。 案例描述A市A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电路板、家用电器销售的分公司,其总公司B公司也从事电子产品销售、汽车租赁、销售。2021年,B公司考虑到资金成本和经营战略的变化,决定缩小公司规模,取消部分分支机构,A公司也在其中。 A公司从2021年开始申请车辆指数。到目前为止,它的名字下有许多汽车。甲公司注销前,需将其名下固定资产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利用其经营汽车租赁服务。 a公司实行独立核算的财务制度。接到b公司通知后,负责a公司财务的徐小姐立即启动了相关注销事宜。最近她来税务局申请注销时,发现税务监控没有办理,税务大厅的工作人员指示她去相关部门办理。徐小姐急忙到相关部门办理。 小张是一位经验丰富的税务干部。在审阅了A公司的相关申请材料和税务监控并进行询问后,她告诉徐小姐,她需要与A公司的法人进行税务面谈,并说明了需要准备的材料。 财务主管徐小姐非常焦虑地向领导汇报了此事,并按要求准备了材料。 第二天,公司法人和徐小姐去税务局面试。面试时,小张告诉自己的A公司:税务干部小张:在申请注销前,将车转让给B公司按增值税视同销售,即A公司申请注销的前提条件是:一是解除税务风险监控;二是缴纳与固定资产转让相关的税费。 A公司注销为什么需要交税?1.在总支公司统一核算的情况下(没有独立计算损益和最终核算)(不管在同一个县市的情况),如果收货支公司用于销售,即发生向买方收款或开票的情况,则总公司的转账(挪用)行为应视为销售并缴纳增值税。 2.在总支公司单独核算的情况下,总机构将存货或机器设备无偿划转给分支公司的行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处理,即生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总机构作为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固定业户应向其组织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可以汇总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对其财务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固定资产或货物的,还应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商品:……(八)将自己生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商品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1〕36号)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免费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或者面向社会公众的除外。 (二)单位或深圳境外注册公司个人无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公益事业或面向社会公众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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