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进行增值税自查,该从哪些方面入手?
2021-11-13 09:19:33
如果公司为了防范涉税风险,想进行增值税自查,应该怎么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问题,提醒理财朋友。 一、进项税额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各种扣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还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凭证有:农产品发票、公路通行费发票、国内客运服务票。 2.退货或销售折扣是否按规定作为进项税转出。 3.是否对从供应商处取得的与商品销量、销售金额相关的各类退货收入冲减当期进项税。 是否存在返利与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其他经常项目挂钩或营业费用冲减,但进项税不转出的情况? 4.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税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否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5.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运输劳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的产品和产成品所消耗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运输劳务等是否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7.房地产的非正常损失,以及该房地产所消费的外购商品、设计服务、施工服务是否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8.非正常损失的在建房地产项目所消耗的外购商品、设计服务、施工服务是否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9.进项税是否从购买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中扣除? 10.如果符合进项税加抵扣,是否按要求计提和抵扣? 二、销项税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并及时入账。 现金收入是否未按要求入账;是否存在客户未开具发票,相应收入未按要求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以物易物、以物抵债收入未入账的情形;是否存在销售产品未开具发票,取得的收入未按要求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不转移的情况;是否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取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者减计费用;是否支付费用(如返利、促销奖励、运营费用、寄售商品佣金等。)为销售款项进行收款,然后将余额记录为收入。 是否存在处置您已使用的固定资产而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且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的销售行为。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庭和社区等。,不计算或者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用自产、委托或外购商品进行投资、经销、无偿捐赠、赠送,改变外购物资用途对外销售等。,不包括或少算应纳税所得额。 3.是否存在开具不一致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纳税广州公司登记时间收入的情形:是否发生销售退回和销售折扣,开具的红字发票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如手续费、补贴、代收手续费、利润返还、奖励费、违约金、运输手续费等。)按要求纳税? 5.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销售,是否按销售处理。 6.逾期包裹的保证金是否按要求计提销项税。 7.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征税:增值税税法是否应视为销售税收行为按规定征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对销售货物和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8.兼营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是否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 9.购买货物或者代理进口属于增值税法律规定的货物是否已经缴纳增值税。 10.免税货物是否依法入账: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对于经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免税和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11.根据《关于中央财政增值税补贴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如果在文件规定的时间没有确认收入,是否有义务延期纳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之日;先开具发票的,以发票开具日为准;纳税人以预付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预付款之日;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纳税人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在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之日或者不动产所有权发生变更之日。 13.企业是否不符合差额纳税规定,按照差额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14.企业是否有依照税法规定负有增值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15.如果公司符合退税政策,是否按要求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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