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37张申报表:哪些必须填?哪些不用填?
2021-11-03 09:00:57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本信息表(A000000)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纳税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税收政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 3.一般企业收入清单(A101010)纳税人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写“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反映金融企业的收入情况。 5.《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纳税人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写“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发生的支出。 7.事业单位和非营利组织收支明细表(A103000)纳税人应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填写“事业单位收入”、“非营利组织收入”、“事业单位支出”和“非营利组织支出”。 本表适用于除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以外的纳税人,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反映纳税人发生的期间费用明细。 9.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纳税人应根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对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为完工产品的纳税规定和纳税调整进行了报告。 该表反映了纳税人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而税收法规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以及需要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符合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不在本表中调整,在《财政专项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调整。 本表反映纳税人的投资收益,以及因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不一致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如持有期内投资收益按税收规定减征或免征(如债务利息收入等。),本表不做调整。 投资项目符合企业改制要求且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本表不作调整,在《企业改制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进行纳税调整。 本表反映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财务资金金额,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本表对用于费用的不征税收入费用进行调整,资本化费用通过《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职工工资(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基金、工会经费、各项基本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费用),以及因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只要纳税人发生了相关费用,无论是否进行纳税调整,都需要进行申报。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广告宣传、业务推广费用,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以及因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不一致需要纳税调整的金额。 纳税人往年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以及保险公司往年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未扣除结转至当年扣除的,应报告往年累计结转情况。 16.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纳税人依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转移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5号)、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1年第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1号)等相关规定, 以及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填写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税前扣除、捐赠支出结转金额和纳税调整。 17.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纳税人依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出售、出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革中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6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报告了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纳税调整。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项目和金额,以及因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9.企业重组及递延税款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的,应当在企业重组日的纳税年度进行分析报告。 根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改制业务中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中国(广州)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投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改制办理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2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 填写业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的会计和税务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对于有债务重组业务且选择特殊税务处理(即债务重组所得可在5个纳税年度内统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在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后的纳税年度内,也将在本表中进行债务重组的纳税调整。 2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纳税人根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和国家统一 本表适用于保险、证券、期货、金融、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特殊行业的纳税人。,反映特殊行业的准备金,以及因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不一致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22.《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中的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科技企业结转亏损期限的通知》(财税〔2021〕76号),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科技企业结转亏损期限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5号)等。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的免税收入、减征、抵扣等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 2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明细清单(A107011)纳税人依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港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2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新型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今年发生的股息、红利(含h股)等股权投资收益的优惠情况进行申报,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公开发行上市流通的股票12个月以下取得的投资收益。 本表反映纳税人享受R&D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情况。 纳税人以前年度有销售和R&D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含组件)的,相应材料未扣除,应报告以前年度未扣除情况。 26.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减免税优惠明细表(A107020)中的纳税人应查询广州公司的注册名称,填写本年度发生的减免税优惠情况。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则无需填写此表。 本表反映了纳税人今年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 有上年结转的未结清股权投资余额的纳税人,应填写上年累计结转数。 只要企业本年度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金额、从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结转自以前年度的股权投资未扣除的余额,无论本年度是否扣除应纳税所得额,都需要填写此表。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的减免税优惠政策项目及金额(包括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等特殊优惠政策等)。). 29.《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条件及细则》(A107041)纳税人依据《税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火发〔2021〕32号)、《科技部财政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火发〔20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应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和本年度优惠情况。 30.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条件详情(A107042)纳税人依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49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财税[2021]10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制造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27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并填写软件和集成电路优惠信息 本表反映纳税人投资购买特种设备的税收抵免项目和金额。 有往年未贷记的特种设备投资金额的纳税人,应当填写往年的贷记金额。 32.《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清单》(A108000)中的纳税人应符合《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中国石油企业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通知》(财税〔2021 ,本年度来源于或者发生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所得,应当缴纳并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税收规定计算。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自或发生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所得,调整后的所得按我国税收规定计算。 34.《境外分支机构弥补损失清单》(A108020)中的纳税人,应根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企业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收抵免的公告》(财税〔2011〕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通知》(财税〔2021〕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科技企业亏损结转期限的通知》(财税〔2021〕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科技企业结转弥补亏损期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5号)规定,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非实际损失和实际损失,结转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损失和实际损失,应按国家(地区)填列。 本表反映了本年度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于或者发生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按照我国税收规定可以扣除的所得税金额。 36.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人企业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明细清单(A109000)纳税人按照税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省市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和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企业每个纳税年度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和总公司、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 37.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纳税人应根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跨省市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和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应计算总机构在每个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对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企业,如果企业所得税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分配办法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分配,填写本表。 Ii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需填报的报表类型【报送主体】【报送内容】,其中,需要提供以下表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2021年版)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基本信息表(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此外,有效期内持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需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条件明细》(A107041)(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企业申报享受R&D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不再填写《R&D费用附加可抵扣R&D项目收款表》,提交《R&D支出辅助账户汇总表》。 《R&D支出辅助账户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选择【提交主体】【提交内容】【政策依据】【提交主体】【提交内容】小规模、微利企业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本信息表(A000000)》中的“涉税事项信息”。小型微利企业存在或发生时必须填写相关事项,否则不予填写。 【政策依据】【提交主体】【提交内容】【政策依据】【提交主体】【提交内容】【政策依据】企业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其经营情况,如涉及,还应选择提交以下报表和材料。此外,查看相关业务项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本信息表》(A000000)及相关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相关栏目信息:【报送主体】【报送内容】按照确定应税成本对象的原则确定已完成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按规定出具成本对象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成当年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混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 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出具调整前后原因、依据及成本变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5号)。 【提交主体】【提交内容】涉及合并、分立的重组方被注销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申报。 重组牵头方申报后,其他各方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时应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税务处理申报表及明细表》(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8号)。 【提交主体】【提交内容】交易双方应在股权或资产转让完成后的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声明,以证明转让的股权或资产在转让完成后连续12个月内未改变其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提交主体】【提交内容】【政策依据】(5)政策搬迁业务申报。 有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企业。 搬迁起始年度进行年度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提交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政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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