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政速递|税务总局明确税收征管若干事项!3月1日起施行
2021-10-29 09:37:38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8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税收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现就税收征管若干问题公告如下:1 .关于拖欠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再需要同时缴纳欠税款和滞纳金,可以先欠税款再依法纳税。 (二)本条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修订第44号)第三条、第十三条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未缴税款,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纳税期限的未缴税款。 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应当做到无营业执照,但有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临时税务登记。 三.异常户的认定和解散(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纳税人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未申报全部税款的,税收征管系统将自动认定为非正常户,停止使用其发票簿和发票。 (二)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欠税异常户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3)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如果接受处罚并为其逾期申报缴纳罚款、补缴纳税申报表,税收征管系统将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特别申请解除。 (一)税务机关应当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下同)、滞纳金和罚款。 特殊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应当计算确定为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期限。 (二)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企业注销之日止,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 破产程序中出现应税情况时,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自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 企业为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者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申请开具发票,也可以根据需要代为开具发票。 (3)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申报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和专项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其中企业所欠税款、专项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动词 (verb的缩写)本公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欠税会计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第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一)项。 特此宣布。 2021年1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进行了解读。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解释如下:一、为什么发布《公告》?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税收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反映强烈的堵点、痛点等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经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部分税收征管事项,回应了纳税人和社会关切。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公告》以问题为导向,将纳税人强烈反映的问题一一明确。主要有四个部分:一是取消欠税和滞纳金的“匹配”缴纳要求;二是明确临时税务登记相关问题;三是优化异常户认定和终止程序;四是明确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基本征管事项。 3.纳税人在缴纳欠税款和滞纳金时,是否必须一并缴纳?根据规定,纳税人必须同时以“等额”方式缴纳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与滞纳金分离。 例如,A公司产生200万欠税和40万滞纳金。如果A公司筹集120万用于清偿欠税,按照“等额”要求,120万用于缴纳税款的部分为100万,用于缴纳滞纳金的部分为20万。 本次“清债”后,A公司仍有100万欠税和20万滞纳金,并在100万欠税的基础上继续按日加收0.5‰滞纳金。 因此,《公告》不再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时缴纳税款和滞纳金,而是可以依法先纳税后缴纳滞纳金。 根据《公告》,上例中,甲公司可以先用全部120万元纳税,这样“清欠”后,甲公司还有80万欠税和40万滞纳金,并在80万的基础上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四、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当做到无营业执照,但有纳税义务,是否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为方便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及时办理纳税等涉税事项,《公告》明确,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当无营业执照。但如有纳税义务,可按规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5.税务机关如何识别异常户?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销售发票。 《公告》在重申和明确现行规定的基础上,优化了异常户认定流程:一是增加认定期限条件,严格认定要求。 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未全部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只能认定为非正常户。 即只要纳税人在此期间有备案记录,税务机关就不得认定其为非正常户。 与原政策的下一个申报期(多为一个月)相比,这一时限延长且统一明确,有利于保护纳税人权益,特别是给了因疏忽未能及时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容错纠错”的机会。 二是取消现场验证环节,实现系统自动识别。 依法自行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公告》进一步优化了税收执法方式,也赋予了纳税人责任,取消了现场检查环节,从而释放基层征管资源,投入更多资源加强税收监管,优化纳税服务,更好地维护守法纳税人权益。 同时,《公告》明确,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6.纳税人如何缓解异常情况?《公告》取消了“异常户终止”业务。 被认定为异常户的纳税人,只要其因逾期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缴纳税申报单,税收征管系统将自动解除异常状态,无需纳税人特别申请解除。 对原来的税务业务做了两个优化:一是在解散前的事项处理上,《公告》只要求纳税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补报。 对重新申报产生的税款和以前所欠税款的缴纳没有前置要求,更方便纳税人纳税;第二,在解除异常状态时,系统自动解除。 在原政策下,纳税人需要提供信息来说明和解决异常情况的原因,一些税务机关也在异常情况下调查他们的业务情况。 公告取消了“异常户注销”业务,通过系统自动实现,无需纳税人专门办理。 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税务机关如何申报纳税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告》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申报的税收债权范围包括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下同)、滞纳金和罚款,以及专项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二是税收债权数额的计算,企业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期限内计算确定。 三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欠税发生后,税收优先于有担保债权;在企业破产法中,先清偿担保债权,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财产按规定顺序清偿。 为了更好地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告》明确指出,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第四,专项纳税调整产生的滞纳金和利息按普通债权申报。 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确认的破产企业欠缴税款债权请求权是否应予受理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案件受理前破产企业欠缴税款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处于同等地位,按比例进行分配和补偿。 为进一步方便破产企业、管理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经营,《公告》明确,税务机关申报的滞纳金和专项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八、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企业的涉税义务有哪些,管理人可以从事哪些事项?破产清算期间,企业将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这往往涉及开票需求,还可能产生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公告明确了两个问题:一是破产企业应依法缴纳新增税款。 《公告》规定,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企业注销之日止,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 破产程序中出现应税情况时,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是明确管理人可以破产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并为其申请开票或代开发票。 《公告》规定,自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 企业为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者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申请开具发票,也可以根据需要代为开具发票。 9.公告什么时候生效?《公告》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我们的优势
上门服务

支持POS机刷卡

最快1小时上门交接资料

专业服务

具有10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

严格按照新三板财务标准做账

价格透明

拒绝隐形消费

价格全称透明合理

支付随心

支付宝扫码支付、POS机刷卡

微信扫码支付、现金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