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弄混了!异常凭证≠虚开发票
2021-10-22 09:06:50
如何区分“异常凭证”和“虚开发票”?1.“异常凭证”范围自2021年2月1日起,“异常凭证”范围执行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凭证范围:1。未开具或者未上传在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设备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未按规定纳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审核比对中发现“不一致”“缺失”“无效”的;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的嫌疑;5.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漏检(丢失)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和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凭证范围:1。异常凭证的进项税额应占同期全部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的70%(含)以上;2.异常凭证累计进项税额超过5万元。 纳税人未申报抵扣、申报出口退税或者转让进项税额的,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的进项税额计算。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虚拟开票”范围内的发票应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一次性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 .为他人或者为自己开具的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中的“异常凭证”与“虚开发票”有何区别?一、“异常凭证”的处理普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 如果增值税进项税已申报为可抵扣,除非另有规定,否则进项税将转出。 2.出口退税未申报或已申报但未办理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照纳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转移进项税额;适用增值税免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追回纳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退税款。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而在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3.消费税纳税人以购进或者委托加工的消费品为原材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抵扣原材料已缴纳消费税的暂不准抵扣;已申报扣除的,冲减当期允许扣除的消费税,当期扣除不足的,补缴税款。 4.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并已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不得办理转入进项税额、收回已退税额、抵扣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 纳税人逾期未提交核销申请的,逾期后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处理。 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 经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有关规定的,可以继续申报抵扣或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可以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8号)第三条2。对“虚开发票”的处理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假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虚报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其他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虚开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发票、为自己虚开发票、为他人介绍发票的行为之一。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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