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明确!5月1日起施行
2021-10-21 09:00:5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退税抵税制度(以下简称退税抵税)。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退税: (一)自2021年4月起连续6个月(季度纳税,连续两个季度)增量退税大于零,第6个月增量退税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甲级或乙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发生骗取退税、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情形;(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五)自2021年4月1日起,未享受“收款即退”“收款后退回”政策。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21年3月底相比,新增的最终留抵税额。 2.纳税人本期允许的增量留抵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退税完税证明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 3.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应在符合退税资格次月起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简称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税(抵免)申请表》(见附件)。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和服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申请免税的,可以在同一报告期内,既申报免税又申请退税。 5.纳税人申请退税、出口货物和服务、跨境应税活动,应当申请退免税,并按期申报退免税。 当期可申报免税、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办理免税、退税零申报。 六、纳税人不仅申报免税而且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先申请免税和退税。 办理免税、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退税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退税。 七、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清”的原则办理退税。 税务机关应当审核确认纳税人是否符合退税条件和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8.纳税人符合退税条件,不存在本公告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准予退税的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办理退税。 出现本公告第九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上述10个工作日自退税额核定之日起计算。 9.退税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允许增量退税: (一)因纳税申报、检查、补充、评估、调整等原因导致最终退税发生变化的,按照最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中的最终退税确定允许增量退税。 (2)如何在深圳公司注册)纳税人在同一报告期内申报免退税同时申请留退税款的,或者纳税人申请留退税款时存在未获得税务机关核定的免退税额的,在税务机关核定免退税额后,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普通纳税人)期末的留税额确定允许的增量留税额。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退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第15栏“免征、抵减、退还的退税额”中,当期经税务机关核定但尚未申报的退税额。 (3)纳税人同时存在增值税欠税和期末留抵税额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最新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中的期末留抵税额,扣除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 十、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税、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定免税、退税的退税金额前,当期免税、退税的退税金额和免税金额,从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普通纳税人)的最终留抵税额中扣除税务机关核定的退税金额后的余额计算。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退税金额,是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附件信息“上期退税”第22栏中纳税人当期经税务机关核定但尚未申报的退税金额。 十一、纳税人不符合退税条件的,退税款不予保留。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未办理退税的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12.在退税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对其暂停退税流程:(1)对增值税涉税风险存在疑虑;(二)经税务检查立案而未结案的;(3)未办理增值税申报异常比对;(4)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未处理;(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3.本公告第十二条所列疑似增值税相关风险等情形已经消除,在办理相关事项后,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仍符合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继续为纳税人办理退税,并自疑似增值税相关风险消除并办理相关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准予退税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纳税人不再符合退税条件的,其退税款不予保留。 税务机关应当自排除涉嫌增值税相关风险并办理相关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开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退税。 税务机关调查涉嫌增值税相关风险的具体处理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14.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为其终止退税,并自作出终止退税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经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嫌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后,纳税人仍符合退税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重新申请退税。 15.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批准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批准的增量退税冲减最终退税,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填写“上期退税”。 16.纳税人以虚假宣传、虚假申报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税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回骗取的退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十七、本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下载)退税(抵)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4月30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公告》一、公告背景财政部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21年第39号公告)。 以下第39号公告发布后,为方便纳税人办理退税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明确了退税政策执行中涉及的相关征管事项。 二.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符合哪些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税收抵免:(1)自2021年4月纳税期起连续六个月(对于季度纳税,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税收抵免大于零,第六个月增量税收抵免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甲级或乙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发生骗取退税、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情形;(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五)自2021年4月1日起,未享受“收款即退”“收款后退回”政策。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21年3月底相比,新增的最终留抵税额。 3.允许退还的增量税额如何计算?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退税完税证明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 4.纳税人如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公告》明确,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应自符合要求的次月起,在申报期内完成当期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税(抵)申请表》,并详细说明如何填写。 此外,《公告》明确了申请退税与申请出口退税的联系,即纳税人适用免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报告期内同时申请免税和退税;当期可申报免税、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办理免税、退税零申报。 5.税务机关需要审核确认纳税人吗?怎么复习?在退税过程中,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纳税人是否符合退税条件及当期应退增量税额,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允许退税。 符合退税条件且不存在公告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并向准予退税的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2.暂停(终止)退税。 对于符合退税条件,但纳税人对增值税涉税风险存在疑虑,或有未处理的涉税事项等。,很明显要先暂停对他们的退税。 (一)风险嫌疑人消除并办理相关事项,仍符合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将继续为其办理退税;(2)风险疑点消除,相关事项处理完毕,税务机关不予办理退税;(3)风险排查中发现纳税人涉嫌重大增值税税收违法行为的,终止为纳税人退税。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嫌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核实处理后,纳税人仍符合退税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退税。 3.不申请退税。 经税务机关审核,对不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不予办理退税,并向不办理退税的纳税人开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六、税务机关准予退税后,纳税人应如何办理相关税务处理?《公告》明确,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批准退税的《税务事项公告》当期,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增量退税冲减期末退税,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当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填写“上期留抵退税”。 七、如果发现纳税人骗取退税,如何追究责任?纳税人以虚假宣传、虚假申报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税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回骗取的退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我们的优势
上门服务

支持POS机刷卡

最快1小时上门交接资料

专业服务

具有10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

严格按照新三板财务标准做账

价格透明

拒绝隐形消费

价格全称透明合理

支付随心

支付宝扫码支付、POS机刷卡

微信扫码支付、现金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