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10-20 09:03:55
深建规〔2021〕11号各有关单位:为推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加工经营过程中的风险防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风险分类实际,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 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经市司法局审核同意,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2021年10月3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加工经营过程中的风险防控,保障公共餐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管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风险分级管理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全市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累计得分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饮品店、糕点店、小餐馆、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和食堂。 本办法所称累计记分,是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行政行为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实施。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许可证过期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进行评分,作为食品安全分级、分类评级、查封等相关行政行为的依据。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评分: (一)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严重程度,一次评分分别为5分、2分、1分;(二)在同一检查中,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两项以上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3)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同一违法行为涉及检查表中两个以上评分标准的,按照得分最高的条款进行评分,不得重复评分;(4)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检查中有相同或不同种类违法行为的,每次记分。 第五条自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评分周期。 记分的记录日期应当与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日期一致。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年度记分周期内根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分级分类考核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降低其考核等级: (一)本年度记分周期开始且未被违法记分的,初定为A级;(二)本年度评分周期内累计得分达到10分的,降为B级;(3)如果本年度评分周期内累计得分达到20分,则降为C级;(4)如果本年度评分周期内累计得分达到25分以上(含25分),则降为d级。 餐饮提供者降为D级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管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查封,并向社会公告。 在上一年度的评分周期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下一年度评分周期内的情况调整一到两个等级,以加强监管。 餐饮服务提供者分类分级的具体办法由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督员可以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视频监控捕捉违法行为记录、监督抽检等方式。根据法律。 食品安全监督员根据相应的餐饮类型,对《深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评分检查表》(以下简称评分检查表,附件1-1至附件1-4)的内容进行检查和评价。原则上,每次监督检查应涵盖评分检查表中的所有项目。 食品安全监督员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评分检查表,并保留图像、视频等相关证据作为评分依据。 评分核对表应由餐饮服务提供者核实确认。 出现违规记分的,应同时出具《深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记分通知书》,附件2)告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规记分情况,由餐饮服务提供者核实确认。 餐饮提供者拒绝在评分检查表和评分通知单上签字、盖章或回复确认的,监督应在评分检查表和评分通知单上注明情况,并以录音录像方式记录。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将评分核对表放在餐饮场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保存至下次监督检查时使用。 第九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采取查封措施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场所被依法查封,根据本办法再次记分降至D级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再次实施查封措施。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场所被依法查封后,不停止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场所被依法查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的决定: (一)被查封的场所与违法活动无关;(2)东莞注册食品安全监管电子商务公司管理部门已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三)查封期限届满的;(四)被查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已按规定纠正违法行为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再需要采取封存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被查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认为已按规定纠正违法行为的,可以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申请解除查封: (一)解除查封申请书;(二)已按监管要求整改的违规记分项目的证明材料;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核查,认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已改正违法行为,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解除查封的决定。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查封后的专业整改事项进行评估监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评估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采取的查封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清除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一个评分周期内的现有得分: (一)评分周期届满,累计得分未达到25分的;(二)累计得分达到25分以上(含25分),但已被查封等处理的。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记分监督检查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相关规定和各辖区“双随机性、一公开”监管要求,将违法行为记分检查纳入餐饮服务提供者日常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查封期间组织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检查,依法处理擅自对外经营的违法行为。 (三)食品安全监督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执法要求进行记录和归档,将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的记分和后处理情况记录在其食品安全信息监管档案中。 (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执法人员、餐饮服务提供者及相关行业和人员开展本办法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五)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实施评分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发现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记分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餐饮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公示平台上公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标准,并提供记分、调查等相关信息,供餐饮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查询。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食品安全监督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组织社会监督员和相关专家参与违法行为记分检查和后处理过程监督。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深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检查表2。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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