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的通知
2021-10-20 09:03:45
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支持自主创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2021〕70号),我们制定了《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跟他们走。 附件: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21年9月23日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2021〕70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自主创业扶持补贴(以下简称“创业补贴”)是针对未享受创业扶持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及其在本市设立的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企业。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业人员,是指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的学生,以及下列本市户籍人员: (一)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2)毕业后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三)登记失业人员;(四)复员和转业军人;(五)扶养人。(6)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从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补贴项目和标准(一)租赁经营场所补贴。 在城市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主办载体)落户开办创业企业的个体户,第一年按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 主办承运人对个体户开办初创企业有减租或优惠待遇,但低于本办法规定比例的,按本办法规定比例减租或优惠;租金减免高于本办法规定比例的,不再享受租金减免。 个体户在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人员创业园等设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认可载体)经市级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证或备案,并按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的标准提供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个体户在上述主办载体之外租用经营场地与经认定的载体开办创业企业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不超过60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2)对初创企业的补贴 个体户在本市开办创业企业,自取得商业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创业企业补贴5000元;如果属于合资企业,在核实合伙人的条件和出资比例后,在首次申请开办时,将向每个注册商业合伙人支付5000元的开办补贴,其中注册商业合伙人应具有自我企业家身份。 初创企业补贴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总额不超过5万元。 (3)社会保险补贴。 个体户在本市开办创业企业,进行商业登记(或其他法定登记),取得经营资格,并在该创业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年在本市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单位实际缴费部分低于最低缴费标准的,按事实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应该由个人支付的部分仍然由他自己承担。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开办企业吸纳注册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吸纳就业人数(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人补贴2000元;招聘3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 (5)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结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在全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中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对于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市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优秀创业项目,如果在本市完成商业登记,每个项目将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补贴。 对于国家部委主办的全国创业大赛或省级相关部门主办的省级创业大赛前三名的优秀创业项目,如果在本市完成商业登记,每个项目将获得5万元至20万元的扶持。 同一创业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创业大赛前三名,无需重复资助,标准高。 三.补贴的申请、审核和发放(一)登记和身份验证。 拟申请开办补贴的个体户,在完成开办单位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和社会保险登记后,应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为其开办企业进行登记;个体户可在申请开办补贴前或申请开办补贴时到开办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个体户身份。 个体户在核实身份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其中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学历验证证明;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市外国专家事务局颁发的资格证书;学生在毕业当年需提供学校证明;复员军人及随军家属需提供市军转民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复员军人需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开办时,符合补贴对象和条件的合伙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提供合伙协议。 个体经营者身份能够当场核实的,街道公共服务就业机构应当当场完成核实。 个体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不完整,要求填写;鉴定信息齐全但无法当场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填写受理回执。 (2)补贴申请。 首次申请各类创业补贴的个体户,应在其开办企业注册后3年内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按以下规定提出申请:1。租金补贴申请。 个体户可在开办企业实际缴纳3个月租金后申请首次租金补贴,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1)本人身份证;(2)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3)支付租金发票(应与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一致);(4)开办银行基本账户(公司盖章);(5)税务登记证(如无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 自雇人士应在首次申请后的下一个月月底前提交租金补贴申请。 如果连续两次未提交租金补贴申请,将终止享受租金补贴。 首次申请后,个体户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扣除可享受租金补贴的相应月数,不予补发。 再次申请房租补贴时,只需提交身份证和缴纳房租的发票即可。 2.初创企业补贴申请。 个体户可在开办企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后申请开办企业补贴,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2)开办银行基本账户(公司盖章);(3)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要)和完税证明;3.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个体户可在其开办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三个月内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1)本人身份证;(2)开办银行基本账户(公司盖章);(3)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要)和完税证明。 合伙企业设立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按首次申请补贴时登记的商业合伙人人数缴纳,登记的商业合伙人具有个体经营者身份。 如果个体户在初创期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将每三个月自动发放一次后续社会保险补贴。 个体户在开办期间连续3个月以上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扣除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相应月数,不予补发。 4.创业就业补贴申请。 创业就业补贴每年发放一次。 首次申请应在开办企业与户籍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后提出。 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需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1)本人身份证;(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验原件);(3)开办银行基本账户(公司盖章);(4)税务登记证(不需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 首次创业带动的就业补贴申请,按申请时实际吸纳本市户籍的职工人数发放。 后续申请中,补贴按本市实际净增注册职工人数发放,最后一次申请时间自开办企业注册之日起不超过4年。 设立合伙企业的,本市户籍从业人员数不包括合伙人。 个体户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办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证明。 (3)验收和检查。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创业补贴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核查。 如果信息完整,出具验收收据;对不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将出具《驳回通知书》。 资料不全的,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对提前核实身份的个体户申请创业补贴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始核实;对共同申请身份验证和创业补贴的个体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验证和初始验证,并核实租金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可享受的起止补贴年限。 补贴期限从首次申请当月的前三个月开始,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其中,租金补贴需要每年审批。 对于首次申请租金补贴和更换租赁房屋的初始核查,将增加5个工作日进行现场核查。 初次审批通过后,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以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查。 (4)宣传。 复审后,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公示拟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等信息,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后,如无异议,或经调查确有异议但未丧失补贴条件的,视为审查通过;为通过审查的人付钱。 经公示,如有异议,经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形,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支付。 (5)分布。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于次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付至开办银行基本账户,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对初创企业的补贴是一次性补贴。 企业租金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发放,每3个月发放一次。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每年发放。 四.补贴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类创业补贴的享受终止: (一)创业单位被关闭、注销或者撤销的;(2)个体户(包括合营企业的合伙人)不再是初创企业的投资人;(三)经核实,有其他不合格补贴的。 动词 (verb的缩写)其他事项具备第二批补贴条件的个体户,只能与其开办的创业企业申请享受各类创业补贴。(一)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等创业补贴申领发放办法另行制定,属于残疾人的个体户身份验证、创业补贴申领发放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是指具有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是指具有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是指高级以上的全日制技工院校。 (三)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通知》(工信部发〔2011〕300号)中小微企业分类要求的企业。 (4)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制定全市创业竞赛方案并组织实施。 竞赛评选出的优秀创业项目将获得资助,并纳入当年同级就业专项资金预算。 资助项目应在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网站上公示。 (五)创业补贴资金支付按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市和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各类业务补贴规范发放。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领取补贴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应停止补贴发放,并收回已发放的补贴,相关信息将予以公布并报送市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按照《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办法》(任申社规〔2009〕3号),正在享受创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原办法规定的期限内继续享受。 此类人员及其开办企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可申请剩余创业补贴和未申请的创业补贴。 享受补贴标准低于新标准的,不予追溯。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幸福财税拥有10年的财税服务经验,拥有专业的财税团队。 从注册深圳公司、代理会计、商标申请、工商变更、公司注销、深圳创业补贴等。,为企业提供专业的财税服务,解决企业的困扰。 做财税行业的服务标准制定者,让世界财税无忧,让创业更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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