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几大热点问题!
2021-10-18 09:33:04
近日,边肖对纳税人咨询的关于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归纳如下:热点问题1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有哪些?可以随意选择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月或者按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月或者按季预缴的,应当按照实际取得的月利润或者季利润预缴。按实际月度或季度利润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或按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预缴。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在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热点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在缴纳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时,应如何填写不同预缴方式下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2021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格及填制说明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制说明:1。按实际利润预缴的纳税人填写第1行至第15行;2.预缴方式选择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值预缴的纳税人填写第9、10、11、12、13、15行;3.选择“按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预缴”的纳税人填写第十五行。 问题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可以按月预缴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统一缴纳。 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总资产、职工人数、年应纳税所得额等指标,暂按报告期末当年情况进行判断。 问题4:小型微利企业能否享受预缴所得税减免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规模微利企业实施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微利企业在预缴、汇算企业所得税时,可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享受小规模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热点五:跨地区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应注意哪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七条、第八条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按月或按季预缴,并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纳税企业根据当期实际利润,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预缴。在规定期限内难以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也可按规定的预缴分摊方式,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就地预缴。 提前还款方式一经确定,当年不得变更。 总行应于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前申报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50%。 总行将企业当期应缴纳所得税的另外50%按照分支机构应分配的比例在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配,并及时通知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当场申报预缴其分摊的所得税。 问题6:国家需要优先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修订: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1年版)》,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享受税收优惠。 问题7: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R&D费用,在预缴时能否享受附加扣除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修订: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1年版)》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问题8:企业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已取得发票但尚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是否可以暂按账面金额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金额计算;但是,在最终结算时,应提供有效的成本和费用凭证。 问题9:纳税人应如何多预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预缴的税款少于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当在汇算清缴期内汇算清缴逾期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冲减下一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