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补、供暖补、房补、伙食费、预提工资及医疗补助税前扣除问题
2021-10-12 09:11:34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者有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给职工的扣缴年度工资薪金,在汇算清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如果企业代扣的员工奖金在最终结算结束前实际支付给员工,则允许在最终结算年度税前扣除,否则代扣的员工奖金不能税前扣除。 2.每月随工资发放的交通补贴可以税前扣除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4号)第一条, 2021年)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工资薪金制度并与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福利补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和职工福利费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 同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补贴,视同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限额税前扣除按规定计算。 因此,企业随同工资薪金支付的交通补贴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实际上是税前扣除。 如果是单独支付,则视为员工福利费,限额税前扣除按规定计算。 3.职工住房补贴可以计入工资总额税前扣除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4号)第一条, 2021年)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工资薪金制度并与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福利补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和职工福利费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 同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补贴,视同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限额税前扣除按规定计算。 因此,企业随工资薪金发放的住房补贴可以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如果是单独支付,则视为员工福利费,限额税前扣除按规定计算。 4.为员工支付的取暖费可以税前扣除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单独执行社会职能的企业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店等。 (二)为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支付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福利。职工的,包括企业因公支付给外地职工的医疗费用、不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职工的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职工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助、救助金、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家属费、探亲假通行费等。 因此,企业随工资薪金支付的取暖费可以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如果是单独支付,则视为员工福利费,限额税前扣除按规定计算。 5.为子公司员工缴纳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可以税前扣除吗?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就业或者受雇的职工的全部现金或者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职工就业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费用。 子公司员工不是“在本企业工作或受雇的员工”,母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不得税前扣除。 6.可以扣除员工税前的伙食费用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单独执行社会职能的企业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店等。 (二)为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支付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福利。职工的,包括企业因公支付给外地职工的医疗费用、不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职工的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职工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助、救助金、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家属费、探亲假通行费等。 “企业报销职工的伙食费用,可以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一是要有合规票据,二是企业报销伙食费用要有标准,要符合常识。 7.大病医疗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从业人员缴纳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大病医疗保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大病医疗保险按其性质属于补充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如2021年深圳市实施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所有在职或受聘职工缴纳,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和《关于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税前扣除。 8.为员工缴纳的团体意外险可以税前扣除吗?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从业人员缴纳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如果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团体意外险属于为特殊工种员工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可以税前扣除,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0号)第一条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 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允许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9.员工往年的医疗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 其中按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未扣除或扣除较少的,在企业作出专项申报说明后,允许弥补年度计算扣除的项目,但不得超过弥补确认的期限。 因此,企业应当自追溯至医疗费用发生年度起计算扣除职工以前年度的医疗费用,但追溯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免责声明:本刊所有内容均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本文中的观点持中立态度,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仅参考。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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