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起,这些新规政策你必须要知道!
2021-10-12 09:24:48
1.自2021年5月1日起,销售装配式房屋、机械设备、钢结构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货物销售和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业务改革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为进一步明确业务改革试点运行中反映的征管问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 .纳税人销售装配式房屋、机械设备、钢结构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对于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1〕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货物销售和建筑劳务销售应当分别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除本公告第九条、第十条外,其他条款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以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2.2021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通过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用人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的,不缴纳增值税,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用人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商改革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2。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通过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的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简称“第三方”)为发包人提供施工服务,第三方直接与发包人结清工程款,第三方应向发包人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用人单位可以凭实际提供建筑劳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除本公告第九条、第十条外,其他条款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以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3.2021年5月1日起,纳税人将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提供建设服务,不适用异地预征征收管理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商改革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3。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除本公告第九条、第十条外,其他条款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以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4.2021年5月1日起,普通纳税人在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商改革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4.一般纳税人在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方选择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电梯安装运行后提供的维修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除本公告第九条、第十条外,其他条款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以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东莞公司登记为代理人五、自2021年5月1日起,厂房维修服务按“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5.纳税人提供植物保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除本公告第九条、第十条外,其他条款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以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6.自2021年5月1日起,发卡机构、清算机构、收单机构提供的机构间资金结算服务按照新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商改革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6.发卡机构、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为银行卡提供机构间资金结算服务: (一)发卡机构以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机构服务费为销售金额,按销售金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2)清算机构将其向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作为销售,根据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中记载的发行人服务费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清算机构根据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3)收单机构以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根据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除本公告第九条、第十条外,其他条款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以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7.从2021年5月1日起,符合要求的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将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商改革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7.纳税人如需在2021年5月1日前补开营业税相关业务发票,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本公告第九条、第十条外,其他条款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以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8.2021年5月1日起,在实行实名制征税的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审批时限将缩短为2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商改革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8.在实行实名制征税的地区,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当场采集其法定代表人(业主、责任人)实名信息,且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有条件的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办理。 如果立即完成,将直接出具并交付《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除本公告第九条、第十条外,其他条款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以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9.2021年5月1日起,惠州市国家税务局、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将实施新的惠州市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为规范我市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惠州市国家税务局惠州地方税务局发布: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2021年5月1日起,惠州市国家税务局、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实施新的惠州市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10.2021年5月1日起实施《千户集团登记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重点大型企业集团的风险管理和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千户集团登记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XI。自2021年5月1日起,将实施《税收特别调查和相互协商程序调整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税收专项调查调整和相互协商程序管理,积极应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EPS)成果,切实落实中方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协定或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调整税收专项调查和互查程序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12.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为创新纳税服务模式,持续推进税务机关“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进服务”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税务风险提示的服务对象是通过互联网采集审计账户并进行纳税申报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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