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21-10-12 09:15:09
近期有地区反映,营改增试点期间,部分增值税政策执行不一致,希望澄清。  为统一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现行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东莞茶山公司登记公告》明确了五个方面:一是蜂窝数字移动通信扣塔(杆)。  明确电信企业使用的蜂窝数字移动通信塔(杆)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的“通信设备-其他通信设备”(代码699)。  第二,如果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现行政策规定适用简易法按3%减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放弃享受优惠政策,适用简易法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对于售后回租融资业务,明确了从销售金额中扣除向承租人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的处理方法。  第四,鉴于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性质是融资租赁公司向银行融资的行为,明确在保理业务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服务关系尚未解除,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五,明确蜂窝数字移动通信塔业务应根据业务内容和现行规定,适用不同的税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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