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药总局回复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25号]》,企业名称变更后,新旧包装混合使用的过渡期为6个月,自食品生产者企业名称变更之日起计算。
根据国家食药总局回复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25号]》,企业名称变更后,新旧包装混合使用的过渡期为6个月,自食品生产者企业名称变更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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