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周:2019-09-04关注:
可以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注销后,可以申请新的医疗保险登记
第七条缴费单位申请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簿,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执照、批准证书或者其他经批准的律师资格证书;
(二)国家全面质量和新技术监督机构颁发的组织统一字符认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四章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等情形,非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责任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后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照明确规定,缴费单位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应当在有关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终止后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许可证的,应当在许可证被吊销后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缴费单位因住所或者生产、经营、管理地址变更而涉及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并向其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五条法人可以变更。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
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律文书或者其他相关注销文书,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登记证式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社会法人可以变更保险登记证,保险登记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政府部门统一印制,适当时可以印制存档。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登记证号标注为省、自治州、省辖市的简称,编码方式为省、自治州、省辖市一体化。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周边地区的编码办法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缴费单位保管。缴费单位在办理职工招用和辞退手续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登记簿、登记证填写的相关细节应当真实、完全一致。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发放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不定期核查和补发制度。缴费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核销单或补领手续。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或者损毁。丢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发。变更登记第九条缴费单位有下列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社会法人可以变更保险登记吗:(1)计量;(二)住所或者地址。(3)法人或监事;(4)单位类别;(5)组织整合特征;(6)部门;(七)隶属关系;(八)银行账号;(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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