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谜题]
我公司是在沈阳注册的中小型企业,从事旅游业务。我公司将在收取团费后支付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保险费、其他当地旅行团的接待费以及其他为游客支付的费用。请问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后,这些为游客支付的费用是否可以核定,扣除后附息支付?
[解决方案]
根据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从事旅游业务纳税的,从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供旅游者住宿、餐饮、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支付给其他中小企业旅游观光的差旅费中,扣除由此获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
根据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本法第五条的规定从相关项目中抵扣税款,且取得的汇票不符合立法、行政事务法规或公司注册费用多少的。
相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项目不得扣除。
因此,你单位应以游客的总价和额外费用,减去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等当地团费(取得相应的权利票据)作为销售金额,核定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