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注册进出口公司」三部门明确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所得税问题
2021-03-16 19:03: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非居民企业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场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全境内设有多个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选择其主要机构和场所征收全境内其他机构和场所(以下简称“被征收机构和场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财务处理事项适用本公告。

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今年应停滞不前,满足以下所有前提条件:

三、《税收征收机构和场所实施办法》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是必要的。除本公告另有规定外,相关的计税、分税制、一地缴库或退库、缴库或退库比例、进出口公司的征管程序如何登记等。一、司法部、商务部、交通银行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和预算管理跨省市再分配必要性的通知》(蔡羽[2012]40号)、《司法部、商务部、交通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和预算管理跨省市再分配必要性的补充通知》(蔡羽[2012]453号)、《商务部关于发布(。

4.除本公告第五条规定外,主要机构和场所规定由乡镇企业总机构分摊并当场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的机构和地点规定,村民企业分支机构在当地分享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机构和场所不具备整体制造管理职责,不从其他机构和场所取得列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业务收入,只具备对外专项管理工作或公共服务职责,可纳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但不在当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各税务征收机构和场所应在第一时间如何注册进出口公司并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工作,并向常驻税务机关负责人提交以下资料:

依照前款规定报送的数据信息发生变化的,征税机构和地点应当在变更后第一次同时办理企业所得税审批时,向常驻负责人的税务机关调查并报告变化情况。

7.除商务部另有规定外,凡集体纳税的机构和场所,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及其他有关规定,按季、年内预缴

企业所得税。

八、在季度预批时,税务征收机构和场所应向常驻税务机关负责人提交以下资料:

九、在本年度决算审批中,各税务征收机构和地方应向税务机关常驻负责人提交以下资料:

十、负责纳税的机构、场所的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工作的机构、场所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人的税务机关在第一时间进行数据沟通,协调管理工作。各大机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季度末和本年度最终结付款期结束后30日内,将各大机构、地方审批的进出口公司如何登记的数据,转送各机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汇总。负责汇总的机构和场所的税务机关应当

,并将地方税务机关和地方的审批资料传递给主要机构和地方的税务机关。

征收税款的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对征收税款的机构、场所的同一财务处理事项作出不一致的决定。有关主管税务机关对有关处理事项不能达成完全一致的,应当报请下级税务机关决定。

主要机构、场所负责人的税务机关发现主要机构、场所不具备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进出口公司如何登记的前提条件的,在征得拟汇总的机构、场所负责人的税务机关同意后,责令限期改正。如不更正文件,将取消非居民企业所有机构、场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并通知拟汇总的机构、场所负责人的税务机关。

被汇总机构或者场所负责人的税务机关发现被汇总机构或者场所不具备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前提条件的,在征得主要机构或者场所税务机关同意后,责令限期改正。文件不补正的,取消与被汇总机构或场所相关的当年企业所得税纳税方式,并通知被汇总机构或场所负责人的主要机构、场所及其他税务机关。

十一、汇总纳税机构和场所均设在同一个省、自治州、省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级税务机关)管辖的地区,省级税务机关在不改变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适用汇总纳税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增加纳税义务、不减少税收管理便利的原则进行必要的调整。

十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月起施行,《商务部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第三条第六款同时废止。

本公告实施前未征税的非居民企业在2018年符合本公告第二条前提的,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同时结清2018年企业所得税;如果在2018年最终结算前已经按照原规定进行了2018年季度预缴审批,则不做任何变更,季度预缴税金可以在2018年最终结算时抵减应纳税总额。非居民企业自2019年当年起纳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当年每个季度的预缴审批和当年内的最终结算审批。

非居民企业在本公告实施前已经按照原规定征收税款的,可以在本公告实施后选择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征收税款,也可以选择按照原规定在2018年和2019年继续进行预缴审批和本年度。最终结算批准。从2020年起,不允许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季度提前还款审批和年度结算审批。

特此宣布。

商业和司法部

交通银行

2019年3月1日

为深入落实党和国务院信息化“配送服务”,决策层将作出改革部署,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决定,取消非居民企业机构和场所(以下简称机构和场所)集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应对纳税顾虑,提出纳税假设。商务部报送司法部、交通银行发布《商务部关于进出口公司和交通银行如何登记注册非居民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2019年第12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具体机构和场所企业所得税合并缴纳操作全面实施。现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征收税款的非居民企业,应在征收税款当年停滞不前。《公告》第二条规定,进出口公司注册有三个条件:

(一)代征税款的机构和场所已在居民负责人的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纳税标识号;

(二)主要机构、场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代征税款的机构、场所不得采用审批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所有代征税款的机构和场所,均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准确计算本机构和场所的纳税份额,并按规定向居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进出口公司如何注册地方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改革信息化行政事务审批制度,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管理与简政放权相结合,完善公共服务。对于满足汇总纳税前提,选择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应保证其汇总纳税申报事项同时办理顺畅,不得以任何方式保留或允许审批,不得以信息技术不支持为由,拖延纳税完成审批事项。

按照《公告》第十条规定,主管税务征收机构和地方的税务机关通过数据交换和沟通在第一时间取得联系,对全国税务征收机构和地方进行协同管理工作。除了在季末和当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30天内,主要机构和场所主管税务机关与汇总机构和场所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移交相关审批资料外,还需确保所有代征税款的机构和场所的相同财务事项得到完全一致的处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联合下级税务机关决定。现在税务机关已经达成共识,一定不能对长期审批纳税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公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生效。同时,为了减轻税负,便于合规,公告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也要看公告实施前是否对纳税的两种情况进行了总结,需要分别进行具体过渡。

非居民企业在公告实施前未征税,但符合2018年公告要求的,可选择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公告征税。如果2018年季度预缴审批已经同时进行,则不做任何变更,季度预缴税金可以冲减2018年征收的应缴税金。非居民企业在公告实施前未征税,从2019年本年度起至次年需按公告规定征税的,当年年度平均季度预缴和年度最终汇算清缴按公告规定执行。

非居民企业在公告实施前已经进行税务登记的,进出口公司已经审核批准实施合并纳税,公告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公告实施后,可以选择按公告规定征税;也可以按照原规定选择在2018年和2019年继续进行本年度的预付款审批和最终结算审批。但从2020年起,不允许按《公告》规定进行季度预缴审批和年度决算审批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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