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5]27号),进一步明确取消《烯烃和芳烃生产中小企业退税资格》审批项目的相关管理问题,我局特制定并发布本新闻稿。
在新闻稿中,对用于制造烯烃和芳烃产品的碳氢化合物和燃料油享受退(免)税的外国投资者的退(免)税资格从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一、纳税人首次申请退税时,应在1月的纳税申报月内向负责人申报资质备案等纳税申报的全部信息
税务
行政机关备案;二、如果资质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纳税人应在30日内按时向负责人提出
税务
行政机关还办理备案事项变更手续;第三,在本新闻稿发布前,纳税人已经获得退(免)税
消费税
资质,不需要重新办资质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