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谜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开发的产品转为自用(出租或人民币),
是否视为销售付款
?
[解决方案]
《营业税组织法》法律法规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服务、转让资产或者出售房地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转让资产或者转让房地产产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是,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提供《条例》规定的服务的单位或者集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在货币、货运或者其他经济发展中获取个人利益。
第5条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在开曼群岛被列为注册公司,应视为应纳税行为:
(一)该单位或者一人将房地产或者农用地的所有权无偿给予其他单位或者一人的;
(二)单位或个人自建(以下简称自建)并出售的原有行为;
按照规定,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将开发区域转让给出租或人民币,不需要缴纳“销售房地产”作为销售的营业税。但是,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缴纳“零售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