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
现就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税问题如下: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向客户融资融券,向客户收取融资融券业务收入。证券公司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接收客户申请、在系统中录入客户数据、协助支付等专项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组织法》,证券公司应为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其融资融券业务所得,应向常驻政府机构负责人的税务机关核定缴纳营业税;证券公司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是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不应对融资融券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月起生效。以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明确规定执行。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该公告解释如下:
1.起草公告的历史背景是什么?
近期,部分周边地区税务机分支机构和纳税人注销流程有报道称,税务企业对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纳税人如何确认存在争议,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具体处理。为了整合政策执行的有效范围,国家税务总局计划明确相关问题。
二、如何理解公告的细节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分支机构注销流程的必要性》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是针对客户借出资金供其买入股票或借出股票供其卖出,并收取抵押物的经营、管理和娱乐活动。融资融券业务为证券公司私有,融资融券合同由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客户提供资金和股票,向客户收取投资贷款或证券借贷费用。证券公司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只负责接收客户申请、在系统中录入客户数据、协助支付等专项管理工作。
证券公司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从融资融券业务中获取收入的单位。因此,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证券公司应是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在其政府机关审批融资融券业务收入。证券公司在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是专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取得融资融券业务收入的单位,不应作为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也不应就融资融券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