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司法部和商务部发布了新版增值税新文件
关于出租人民币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改变人民币进项税额抵扣等一系列增值税政策,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的政策如下:
1.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出租人民币及资产,用于一般税收项目、粗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可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
2.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购票但客户未从消费者处取得的运输单证的易卡收入,按照“运输公共服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人为退还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利息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公共服务”缴纳增值税。
3.从2018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销售全功率中小企业提供国外货机票务代理公共服务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扣除国外货机旅行社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结算资金及相关费用后的金额为营业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个人的现金,应当是具有权利和效力的单据或旅行路线形式的汇票;支付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现金应为有权签收的票据。税务机关有相关收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外国代理人和政府机构的确认证明。
铁路运输全销售权中小企业是指根据《铁路运输全销售权必备认定》取得中国铁路运输协会颁发的《铁路运输全销售权专业知识认定证书》,接受国内铁路运输中小企业或国外铁路运输企业在中国内陆交货,并根据两国签订的交货和销售权合同提供代理服务的中小企业。
4.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人通过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土地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收的增值税,可在次月底抵扣应缴纳的增值税,也可同时退税。
5.根据《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管理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7〕56号)的相关明确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员将经营资产管理产品提供的利益公共服务和部分国际金融产品转让业务。营业额根据以下明确规定确定:
(1)提供利息公共服务,从2018年1月1日起,以贷款和贷款实物性收入为营业额;
(2)转让2017年12月31日年末收购的公司股份(不含限制性股票)、票据、基础、非运费期权,可以选择按照具体购买价格计算成交,也可以选择以2017年最后一次收盘(2017年最后一次收盘是停牌前最后一次收盘)以及票据市值(中国债券国际金融市值中心份额)结算公司股票。
6.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民、零售行业、微型中小企业和集团工商户发行的贷款和票据提供投资担保的收入,以及为上述投资担保提供再担保的收入(以下简称“原始担保”),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与原担保合同数量相同的,所有原担保合同均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当按时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应就材料的留存和核销出具相关免税证明,对符合免税前提的投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进行单独审核,并按现行明确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经单独审核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农民是指在县市(不含城关)行政事务管理区居住多年的居民,包括在城关所辖村委会居住多年的居民,户籍不在本地且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以及在国有企业农场工作的职工。县市(不含城关)行政事务管理区内的集体户和城关所辖村委会范围内的行政机关、社团、学校、国有经济事业单位;有当地户籍但全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居民,不论是否留有承包耕地,都不是农民。农民以户为统计单位,可以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和再担保的判断应以原担保出具时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零售行业和微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企业分类标准》(广电总局中小企业联合〔2011〕300号)的零售行业和微型中小企业。其中,资本总值和从业人员的基准由原担保出具时的具体稳定状态决定;营业收入的基准由原担保出具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与12个自然月不符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中小企业特定生存期内的营业收入/中小企业特定生存月×12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制改革的通知》(国税发〔2016〕36号),《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增值税转制过渡政策的明确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项明确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暂停企业金融机构担保增值税免税政策。2017年12月31日年末享受企业金融机构担保的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
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为主干道、桥梁、大门缴纳的通行费已按以下明确规定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一)纳税人缴纳的通行费按照州际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缴纳国家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如果尚未取得州际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使用取得的收费凭证(不含金融债券,下同)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道收费可抵扣进项税额=国道收费文件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缴纳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的,如果尚未取得州际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在取得的收费凭证上注明。票价金额可根据以下公式从进项税中扣除: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从进项税额中扣除=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单据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缴纳的桥梁、闸门通行费,根据取得的通行费单据上标明的票价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从进项税额中扣除=桥闸通行费单据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过路费,是指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收取的过路费、过河费、过闸费。
《司法部、商务部关于州际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困难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暂停执行。
8.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征收的税款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收的增值税,可在次月底抵扣应缴纳的增值税,也可同时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设立或者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登记证》的非营利性组织。税收是指由非会员个人、非会员单位、分支机构按照学生社团规章制度的明确规定征收的税收。
在社会上经营管理休闲娱乐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不允许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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