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和退税管理条例》(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村民中小企业境外融资困难和收入数据调查报告的公告》(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8号),对村民中小企业境外融资和收入数据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国际铁路运输代理服务相关税率问题的公告》(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2号),明确了体制改革中纳税人间接提供国际铁路运输代理服务相关税率问题。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8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布出售大熊猫币合格纳税人名单(第三批)和不合格纳税人退出名单的公告》(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7号),公布出售大熊猫币合格纳税人名单。列入名册的纳税人销售大熊猫币,符合司法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大熊猫币的规定
政策通知(国税发〔2012〕97号)《大熊猫币免税管理必备(试行)》(国家税务总局注册公司名称查询局2013年第6号公告)可享受税率免税政策。从出售大熊猫币纳税人名单中退出的不合格纳税人,仍按上述明确规定享受税率豁免政策。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7月30日,司法部、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扩大离境口岸退税政策制度改革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14〕53号),决定扩大离境口岸退税政策制度改革范围。从起运地起运报关进口,由具备运输资质的中小企业承运,经陆路直接运输,经上海海洋生物山曹妃甸地区进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起运港退税政策。适用启运口岸退税政策的启运地经济特区为江苏省大西口岸、无锡市太仓口岸、盐城市盐城口岸、合肥市张家桥口岸、南昌市城东口岸、青岛疏港口岸、湖北省阳逻口岸、衡阳市武穴口岸。进入注册公司名称查询港的经济特区为天津港和曹妃甸地区,运输方式为水路。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2014年8月5日,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货运中小企业统计》
补充通知(国税发〔2014〕54号)。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2014年8月1日,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制造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免税规定》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制造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公告)。公告称,从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购买新能源汽车免征卡车购置税。
2014年8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税务通函〔2014〕412号〉的通知》。本操作规程自2014年9月1日起生效。
2014年8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发布公告》(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2号)。《公告》指出,根据《司法部、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免)税政策体系改革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14〕53号),现公布变更后的《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以进口货物报关单[含出口退税]上注明的进口年度为准),原《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必要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4号)同时废止。
2014年8月27日,制造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新能源汽车免征卡车购置税指标(第一批)》(制造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具体而言,在公告中,为了促进中华民族交通运输可再生性的战略进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支持新能源汽车制造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制造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和卡车购置税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53号)的要求,制造和信息化部向国家税务总局等机构上报,对中小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新能源汽车免征卡车购置税指标》(第一批)将于2014年9月1日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