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改革实施时间较短,但笔者发现对这一政策的理解仍存在一些误区。针对纳税引发的诸多质疑,笔者对预付卡尚存的误区阐述如下:
误区一:预付卡只能在消费者消费后税前扣除
< 公司注销登报p>根据国家研究所的说法金融事务
总局关于劳改营改造系统改革中收缴管理若干问题的新闻稿(国家院
金融事务
该局2016年第53号新闻稿明确规定,巴基斯坦买家和特定客户在整个过程中只能获得一次
税率
普通发票,在购卡过程中,以“无销售行为的非应税项目”编码方式取得601“预付卡销售刷卡”
税率
普通发票,但不允许在消费环节再次取得税率发票。
有人认为预付卡只有在特定消费者使用时才能税前扣除。笔者认为,在处置预付卡时,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税前扣除。公司取消了报纸
1.给客户买卡,维护供应链。
中小企业购买预付卡,作为招待费用送给客户。这个物理属性属于
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
基本概念中的业务招待费是广义的,应根据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及相关礼品明细,按照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
2.买卡作为促销手段,送给客户。
中小企业在购买预付卡并出售时,会作为礼品赠送给客户。比如一定金额的预付卡,要达到一定的营业额才能给。此时,购买预付卡时获得的发票及相关礼品明细,应按税前销售费用扣除。
3.购卡作为社会福利发放给员工。
中小企业购买预付卡作为节日社会福利发放给员工,属于集体福利的实物性质,应凭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及相关礼品明细,按职工税前福利费扣除。
4.自己买消费者。
一些中小企业为了方便业务,购买预付卡自用,应根据管理费和价格作为税前扣除。但这种情况不能在购卡过程中通过发票税前扣除,应该在具体消费过程中通过相关收据税前扣除。
笔者认为中小企业在发行预付卡时已经完成了预付卡的处置。以赠送预付卡给客户为例,中小企业要等客户持卡并获得客户详细资料后才能税前扣除。在类似的情况下,纳税给客户乳制品时,在客户可以食用后,如何计入招待费?这和赠送礼品卡是一样的。明白了。但预付卡用于自用的,要在具体消费环节税前扣除,因为只有自用的具体消费者才是具体的处置环节。
误区二:取得“非应税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商务部53 (2016)号文件的明确规定,在销售预付卡的过程中,购买者只能获得普通发票,不得征税。有人认为因为购卡下游没有税,所以上游不能税前扣除。
我相信:
商务部2016年新闻稿53号文件明确规定,在特定消费环节不允许取得发票,主要是为了避免重复取得发票进行税前扣除的问题,但并不是说不允许税前扣除。没有任何文件明确规定,只有上一环节缴纳了税率的发票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据。类似的情况,比如销售免税产品,开具免税发票购买,可以税前扣除。而且预付卡只在预购环节继续未付,然后在具体销售环节还是要交税的。
预付卡购买中取得的“免税”发票可以确认中小企业的实际购买行为,并可以在预付卡具体处置中与其他材料一起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