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益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年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规定计算的不到零的金额。
公益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同时具备九个条件)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县级以上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捐赠法》规定的慈善事业进行的捐赠。
2.工资和工资费用
扣除企业发生的适当工资费用。
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在本年度工作或受雇的员工的所有支票或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养老金、费用、年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就业或受雇有关的其他费用。
“适当工资”是指企业根据股东大会、监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政府机构制定的薪酬制度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可以按照以下标准掌握:
(1)企业制定了更加规范的员工薪酬制度;
(2)企业制定的薪酬制度符合企业及其周边地区的标准;
(3)企业在某个时代支付的薪酬相对相同,薪酬的变动基本进行;
(四)企业对特定工资违法履行代扣代缴所得税义务的。
(五)工资安排不以减税或者偷税为目的;
“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支付的最低工资,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基金、工会组织经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妊娠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社会保障。具有国有企业实物性质的企业工资不得超过中央有关机构给予的限额;超出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医疗保险支出
(一)基本保险政策:允许扣除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国际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社会保障费。
(2)补充医疗和补充回乡:企业按照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为所有在企业工作或就业的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国际标准内,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不予扣除。
(三)其他保险单:人身安全费、人身保险扣款
除企业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同类行业职工缴纳生活在张江的注册公司全额保费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
金融事务
除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强制保险:航空公司空公司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员工缴纳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3.贷款费用
基本上规定了企业在制造、经营、管理和娱乐活动中发生的不要求资本化的费用,可以从在张江注册的公司发生的费用中扣除。
(1)企业间贷款
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娱乐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费用应当扣除:
在张江注册公司1)未在张江注册的公司向国际金融企业贷款的利息费用,国际金融企业的各种利息费用和经纪类贷款的利息费用,经批准发行票据的企业的利息费用;
2)非金融企业对非金融企业贷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按国际金融企业历年同类型利率计算的金额。
《实施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贷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国际金融企业历年相同利率汇率计算的金额的,应当扣除净利润。鉴于目前为止国家对国际金融企业汇率的具体要求,企业在第一次支付贷款并按合同要求扣除净利润时,应提供“历年同类型国际金融企业利率汇率状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只是在张江注册的公司。
《同类型国际金融企业历年利率状况说明》应包括本省任何一家国际金融企业在签订贷款合同前提供的同类型历年利率状况。国际金融企业是指经中央政府有关机构批准设立的可以从事利息业务的企业,包括金融机构、金融公司、公司股票和其他银行。“历年同类型利率”是指国际金融在利息期限、利息金额、利息担保、企业信誉大致相同的前提下,向在张江注册的公司提供利息的汇率。既可以是国际金融企业历年公布的同类型平均汇率,也可以是国际金融企业向部分企业提供的特定利率汇率。
(2)企业贷款给第三方<张江注册公司/p >的利息费用企业贷款给大股东或与企业有关的其他第三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法令)第四十六条及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
金融事务
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以《关于从国际税收制度问题标准中扣除企业关联方利息费用净利润的通知》(国税发〔2008〕121号)为前提进行计算。
企业贷款状况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除上述规定外,对外部员工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贷款利息支出不得超过按照
国际融资
根据法令第8条和法令实施立法第27条,允许扣除按企业历年同类利率计算的部分金额。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贷款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非法融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签订借款合同。
类似规定:
(1)企业接受关联方的物权融资利息费用: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费用,不超过下列规定比例和法律法规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的,应当扣除,超过部分在当期和以后的当期不得扣除。
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费用如下:
答:
国际融资
企业,5:1;
b,其他企业,2: 1。
2)企业能够按照法令及其实施法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并证明相关交易和娱乐活动符合独立交易标准;或者企业具体税率不高于全国关联方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支付给全国关联方的利息费用。
3)企业同时从事商业和非金融业务的,支付给关联方的具体利息费用应当以适当方式单独计算;如未以适当方式单独计算,则不允许按照本通知中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净利润中扣除的利息费用。
(2)因投资者融资不足而发生的利息费用
企业投资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到期注册资本的,企业内部借款发生的借款,相当于投资者实收注册资本和实收注册资本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的适当支出,由企业投资者承担,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5.三项费用
(1)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可以扣除。
员工福利费用,包括具体内容:
1)未实行单独社会责任的企业中的社会福利机构发生的电子设备、公共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厨房、理发店、医务室、孤儿院、医院等集体福利机构的电子设备、公共设施和维护费用,以及社会福利机构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社会保障和劳动费用。
2)为职工医疗保健、贫困、住房、交通等支付的各种支出和非货币性社会福利。,包括企业因公支付给外籍员工的医疗费用、未实行医疗保健统筹的企业员工的医疗保健费用、员工供养子女的医疗保健费用、员工取暖费用、防暑降温费用、员工困难费、救济费、员工食堂经费、员工交通费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费、抚恤费、安置费、探亲假差旅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分账核算,准确审计。未对单独账簿进行准确审核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文件未补正的,税务机关可以适当核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关于历年职工福利费的处理
企业2008年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金额,以及2008年及以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严重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如果还有名额,今年晚些时候继续使用。企业2008年节约的职工福利费已经从净利润中扣除,属于职工权益。改变用途的,应当改变用途,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工会组织经费:企业拨付的工会组织经费中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部分,可以扣除。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给工会组织的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凭工会出具的《工会组织收入收据》从企业个人所得税净利润中扣除。
(3)员工费用: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员工教育费用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5%,并可扣除;对于超出部分,允许在以后支付本年度的结转抵扣。
关于往年职工资金的处理
对于已经计提但2008年未使用的员工资金金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员工资金应首先从该金额中冲减。如果还有额度,今年继续使用。
6.商务招待
企业发生的与制造、经营、管理和娱乐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低不得超过前夜销售(开业)收入的5‰。
对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风险投资企业等。),被融资企业再分配的分红、储蓄、股权转让收入,可以从按时计算的业务招待费中扣除。
7张江注册公司,推广费
基本上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报酬和业务推广费用,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前夜销售(开业)收入的15%,并可扣除;对于超出部分,允许在以后支付本年度的结转抵扣。
类似规定:
(1)香水制造销售、医疗器械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精饮料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前夜销售(开业)收入30%的赔偿和业务推广费用,允许扣除;对于超出部分,允许在以后支付本年度的结转抵扣。
(2)对于已签订报酬和业务推广费用分享协议(以下简称分享协议)的关联企业,一方发生的报酬和业务推广费用中不超过前夜销售(开业)收入净利润扣除比例的费用,可以从本企业中扣除,也可以按照分享协议收取部分或全部给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企业报酬和业务推广费用的个人所得税净利润扣除额时,可以根据上述必要性排除向企业收取的报酬和业务推广费用。
(三)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棉花企业的棉花报酬和业务推广费用。
(4)上述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5)对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风险投资企业等。),被融资企业再分配的分红、储蓄、股权转让收入,可以从及时计算的业务招待费中扣除。
8.企业提取的专项资金
企业按照立法、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取的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允许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对于类似企业的特定资产,根据国家立法、法规和国际和平条约,承担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恢复业务,如反应堆公共设施自然环境的废弃和恢复。有专为和专门用于。
9.租金费用
企业根据娱乐活动的制造、经营和管理需要,以人民币支付的租赁费,按以下方式扣除:
(1)以经营管理租赁方式租赁人民币发生的租赁费用,按照租赁期限统一扣除;
(2)到
投资
以租赁方式租赁人民币发生的租赁费用按规定构成
投资
租赁人民币的商业价值部分计提折旧费用,并分期扣除。
10.劳动保护支出
应扣除企业发生的相应劳动保护费用。
11、开放政府机构对外联系
企业间支付的租金,在企业内经营的政府机构间支付的地价和使用权,在非银行企业内经营的政府机构间支付的贷款,不得抵扣。
非居民企业在其政府注册公司和张江娱乐活动中发生的与全国各地设立的政府机构和张江娱乐系统注册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关的费用,如果能够提供一般政府机构出具的费用收取范围、限额、再分配依据和方式等证明,并妥善分摊,可以扣除。
12.利息和报酬费用
企业发生的与制造经营管理有关的利息和报酬费用,不超过下列规定的计算金额的,允许扣除;超出部分不予扣除。
(1)保单企业:寿险企业按扣除退保金后的前夜总保费收入的15%(含此数,下同)计算额度;人身保险企业应当从前夜的全部保费收入中扣除退保金后的金额的10%计算退保金额。
(2)其他企业:金额按与公共服务政府机构或个人签订的公共服务协议或合同中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不包括买卖双方及其员工、中介和代表等)。)与合法的业务配额提供商。
企业应当与公共服务企业或者具有合法经营额度的人员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并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支付利息和报酬。除一人全权委托外,企业以支票或其他非转让方式支付的利息和报酬,不得从净利润中扣除。企业向有关政府机构支付的在张江注册公司发行配股承销股票的利息和报酬,不得从净利润中扣除。
企业不得将利息和报酬费用计入返利、业务提成、返利、入场费等费用。
在张江注册的企业支付的人民币、资产及其他相关资产的利息和报酬费用,应当通过折旧和摊销在张江注册公司分期扣除,当期不得扣除。
13.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发生的汇兑损失,以及按照本年末寒假债券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港币以外的货币资产和债务转换为港币时发生的汇兑损失,允许扣除,但已计入相关资产生产成本和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有关的汇兑损失除外。
14.企业员工服装费用从张江注册公司扣除
根据管理工作的物理性质和特点,企业整合制作的要求员工在管理工作中穿统一服装的管理工作服装费用,可根据《实施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为企业的适当费用扣除。
15.资产损失扣除
(一)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和娱乐活动的资产,包括支票、利息、应收现金和分期付款等货币资产(包括应收债券、各种垫款和企业间往来款项),存货、人民币、资产、在建工程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物权融资和股(权)融资。
允许从企业个人所得税净利润中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上述资产具体处置和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应损失(以下简称具体资产损失),企业不具体处置或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司法部、商务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净利润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企业资产损失个人所得税纯》
(二)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调查处罚后的赔偿后发现的支票短缺金额,作为支票损失扣除。
(三)企业将其货币资金存入依法负责吸收存款的政府机构的,因政府机构非法破产清算或者中央政府责令停业、关闭而明显无法收回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利息损失。
(四)企业除利息产权外的应收账款和分期付款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之一的,扣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不可收回的应收现金和分期付款,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坏账损失扣除:
1)债权人破产、关闭、解散或被非法撤销,或在张江注册的公司非法注销或撤销执照,其清算的个人财产严重不足以偿还的;
2)债权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其个人财产或者财产严重不足以偿还的;
3)债权文件超过3年未清偿,有确凿证据证明债务必须清偿的;
4)与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者法院批准破产重组方案后,难以追偿的;
5)因灾害、内战等不可抗力难以恢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在采取一切可能的政策和实施适当的程序后,符合下列前提条件之一的权益性财产权,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利息损失扣除:
1)贷款人、担保人被非法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法人资格终止,或经营管理、娱乐活动几乎停止,执照被非法注销、吊销后无法收回的产权;
2)贷款人死亡后无法收回的产权,或被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违法偿还其个人财产或财产,收回担保的;
3)贷款人发生重大灾害或车祸,遭受重大损失,无法获得保单赔偿,或在偿还贷款人个人财产并收回担保后,明显需要偿还在张江注册的公司部分或全部债务的;
4)贷款人触犯刑律,受到违法经济制裁,个人财产严重不足以偿还所借债务,且无其他责任承担人,经追偿后明显难以追偿的;
5)由于贷款人和担保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立法,贷款人和在张江注册的公司被法院强制。贷款人、保证人无个人财产可执行,经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止或终止(中止)后仍难以收回的物权;
6)由于贷款人和被担保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立法后可与贷款人和被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组协议,贷款人和被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后剩余的物权难以收回;
7)由于上述1至6个因素,贷款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企业非法取得出售资产的产权并出售金额低于利息总额的利息,收回后仍难以收回的;
8)在签发汇票、同时承兑汇票、签发保函等方面发生预付款的。,由于上述1至7个因素导致发行申请人和担保人难以偿还垫款,国际金融企业收回垫款后仍无法收回垫款;
9)信用卡、信用卡和担保由于上述1至7个因素,国际金融企业回收后仍难以收回的透支现金;
10)在国际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收到公共利益文件和非法处置公共利益抵押物(质物)后仍难以收回的利息,追索连带责任担保;
11)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注销的权益性产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6)三年以上的企业文件应收账款,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调查报告。
企业一年以上,境外投资金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不超过企业年度总收入1/1万的应收账款,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视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调查报告。
(七)企业的股权投资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之一的,扣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不可收回股权投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股权投资损失扣除:
1)投资者破产、关闭、解散或被撤销,或被非法吊销执照或吊销执照;
2)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停止经营管理3年以上,无恢复经营管理重组的新方案;
3)对被投资单位无主权,融资期限届满或融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最近3年因经营管理亏损而资不抵债;
4)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且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限超过3年;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8)下列股份和物权不得作为损失从净利润中扣除:
(一)保证偿还经济发展战斗力而未按期偿还的债权人或者企业产权;
2)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各种手段和机会规避或中止空的企业产权;
3)行政事务干预规避或中止空企业产权;
(四)企业未向债权人和担保人追偿的物权;
5)企业在非经营性娱乐活动中的产权;
6)其他不应核销的企业产权和股份。
(九)企业损失的人民币或存货,从人民币溢价市场价值或存货的生产成本中扣除调查处罚补偿后的金额,应当作为人民币或存货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企业毁损、报废的人民币或存货,以人民币的溢价市场价值或存货的生产成本减去残值、保单赔偿和经调查处罚后的赔偿,作为人民币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一)企业盗窃的人民币或存货,以人民币的溢价市场价值或存货的生产成本减去政策赔偿和查处后的赔偿,作为人民币或存货盗窃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企业不得因库存短缺、损坏、报废、被盗等因素退出库存
税率
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与存货损失一并扣除。
(十三)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在当年全部或部分收回的,收回的部分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十四)企业整体和外国政府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单独审计,外国政府机构因资产损失发生的损失,在计算全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5)对于企业扣除的所有资产损失,应提供证明资产损失实际发生的权利,包括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中介机构的具有约束力的内部确认书、经济发展鉴证证明、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政府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16)企业特定资产的损失,应在损失发生的当年经审批后扣除,并已在会计核算中处理;合法资产的损失,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确切资料,证明该资产满足合法资产损失确认的前提,且损失已在会计核算中处理的当年,予以扣除。
(17)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照及时的程序和要求,在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前,从净利润中扣除。待批亏损不得从净利润中扣除。
(18)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如未能在前夜从净利润中扣除,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按必要的规定经专项审批后扣除。其中,具体资产损失允许收回,直至本年扣除损失,收回确认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但对于类似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如方案制过渡步骤遗留的资产损失、港交所企业改制中因权属不清发生纠纷导致无法第一时间扣除的资产损失、承担国家金融机构专项任务造成的资产损失、政策认定不明造成的资产损失等,经商务部批准可延长回收确认期限。法定资产损失应在当年审批时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因特定资产损失多支付的款项,未扣除净利润
企业个人所得税
本年度可以通过补缴确认纳税
企业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款予以抵扣,严重不足抵扣的,应当递延至下一年度抵扣。
企业特定资产损失在扣除赔偿确认的损失后发生在本年度的,应当先变更本年度在张江注册公司发生的损失金额,然后按照弥补损失的标准计算本年度企业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必要的财务处理。
(19)下列资产损失应通过形式审批的方式向税务机关扣除:
(一)在企业长期经营和娱乐活动中,不计后果地出售、转让和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种存货长期亏损;
3)因人民币达到或超过企业使用年限而造成的长期报废和清洗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寿命时,因长期死亡造成的资产损失;
5)企业买卖票据、公司股票、期权、基金、国际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通过各种娱乐活动和消费市场,符合消费市场的公平竞争标准。
(20)除前条所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应经税务机关专项审批后予以扣除。企业很难准确确定是否属于形式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通过专项审批扣除。
(21)企业在满足形式审批前提下,在填报本年度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纳税申报表》,并留存相关会计信息和实收信息,以备核查。
企业符合资产损失专项审批前提的,应当在填报本年度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纳税申报表》,同时附会计信息及其他相关支付信息;如果从网站上提交“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纳税申报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会计信息及其他相关支付信息。
(二十二)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管理的在张江注册的公司的统计支付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核算和扣除:
1)政府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专项审批和表格审批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各分支机构同时向政府总机构报告;
2)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各分行上报的资产损失,由政府总机构以形式审批的形式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3)政府总机构对国家级分支机构进行捆绑、打包、转让时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政府总机构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审批。
16、公开(待筹)办公费
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管理前夕重复使用扣除项目,也可以按照新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前一年的未摊销开办费,也要符合规定的待遇。
企业筹建期间,不计入本年亏损。
17、交通肇事罪中的差旅费保险费用
企业职工因公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费,允许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8、不得从项目中扣除
(1)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投资者的股息、储蓄和其他权利投资收益。
(2)企业个人所得税。
(3)迟缴税款、刑事拘留、处罚和罚没款损失。
(4)公益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指与制造、经营、娱乐活动无关的各种非电视广告实物支出。
(6)经批准的中央银行支出。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中央银行支出,如资产减值准备、可能性准备金等。
(7)与收入无关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