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在同一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娱乐活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必要的明确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汇票,并按照具有有效权利的汇票进行买卖。税务机关应采取措施和政策,巩固现有会计研究企业的工商变更成果,大力引导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帐,进行准确的审计,并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缴纳。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复式账户:
企业工商变更(1)中小企业注册认购资产在20万元以上。
(2)纳税人或增值税纳税人销售企业每月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变更4万元以上的;从事货运制造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万元以上;从事货运批发和批发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万元以上。
(三)省级财政行政机关决定设立双重交易等其他情形。
二、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设立统计账户,并在大力创建双账户的前提下设立:
(一)中小企业注册认购资产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二)纳税人或者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月销售额在1.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从事商品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从事货运批发和批发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为4万元至8万元,具体如下。
(三)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经审核决定设立简易账户的其他情形。
三、达到上述销售额或月营业额的一个人应注意的事项。
前款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者月营业额,是指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的月平均销售额或者月平均营业额;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按当年开业期间的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估算。
个体工商户不符合上述会计准则的,应经税务机关批准。建立支出清单,粘贴注册产品购买转售,或者使用税控电子设备,应当符合税收征管法的明确规定。
符合国际支付标准
个体工商实体
,应根据制造管理前提和支付前提的必要规定,选择拆分或统计账目,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买卖方式一经确定,在付款当年内不得变更。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建帐时,应当在取得许可证后15个月内建帐并办理,不得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完税凭证等符合有关明确规定的法律、行政事务法规和其他政策规定的相关资料。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明确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进行财务核算,并根据实际情况记录财务收支。生产成本、费用等国际会计准则按照《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征收的必要性(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