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增值税税率变更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就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有关具体事项作出如下公告: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销售现状明细)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一、二、四、四栏中的项目名称变更为“16%运费和原材料修理修配劳务”和“16%”,同时第三栏中“13%税率”的相关栏目仍填写。更改后的表格类型见附件1。
本公告实施后,原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7%和11%的应税项目申请税务审批时,按照纳税申报变更前后的相同关系填写相关栏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改革体制改革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第一、二栏中的公司名称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后。信息(三)(公共服务、资产及资产抵扣项目明细)变更为“16%税率项目”和“10”,变更后的表格类型见附件2。
3.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申请)”及其所附信息填报说明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信息(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在第(2)项“各栏说明”第14栏填写“抵扣后”、“销项(应付)税”。
第2行第14列第4行的公式为:如果该行第12列为0,则该行第14列等于第10列。如果银行第12栏不是0,公司更名仍按第14栏所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与具体计提的销项税额有差异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信息(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信息(三)》(公共服务、资产、资产扣除工程项目明细)同时废止。
特此宣布。
政策解释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变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更名局关于变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释如下:
一、变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状态
公告主要内容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信息(一)。“当前销售情况明细”第一栏、第二栏、第四栏、第四栏的项目名称改为“16%税率运费及原材料修理修配劳务”,同时第三栏“13%税率”相关栏目仍填写。二是变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制度改革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发〔2016〕13号)附件一所列信息(三)(公共服务、资产、资产抵扣项目明细)第一、二栏的项目名称。
二、增值税申报表的变更
(1)原17%和11%增值税税率适用于税务审批时,按纳税申报变更前后相同关系填写相关栏目。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2)项“各栏说明”第14栏“扣除后”和“销(应付)税”的表述增加具体内容:
第2行第14列第4行的公式为:如果该行第12列为0,则该行第14列等于第10列。如果该银行的第12列不是0,仍将根据第14列中列出的公式进行计算。计算结果与具体计提的销项税额有差异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