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
股权投资的三个限制
第一,股权投资比例有限
各大股东投入的股权和其他非货币性个人财产股份的总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即各大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所以不可能所有大股东都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成立公司。大股东必须以货币出资,所有大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资资产的30%。
第二,股权投资每周支付限额
根据《劳动法》的明确规定,公司全体大股东的初始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其中部分由大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全额支付。
信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大股东以新增资产认缴出资,按照本法关于设立信用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明确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的登记和管理需要严格限制股权投资的支付周,具体如下:
1.公司成立时,投资者以股权出资的,投资者应当在被投资公司成立后一年内缴纳具体款项,被投资公司应当转让公司股份,办理实收资产变更登记。
2.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者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增加登记前缴清出资额。
第三,股权投资的支付是必要的
根据《劳动法》的明确规定,非货币个人财产的权利转让应当依法办理。股权作为非货币性个人财产转让的两种情况;
1.投资者在公司设立时非法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登记已认购股权出资的董事、监事的姓名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周。投资者支付股权投资后,被投资公司应申请实收资产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信用公司或股权股份公司的,还应当申请投资人缴纳的具体出资额和投资周的变更登记。
2.投资者增加了对公司的投资
注册资本
以股权出资时,被投资公司应申请注册资本和实收资产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信用公司的,还应当申请投资人名称、具体认缴出资额、出资公司股份转让期限的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