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中小企业会认为自己拥有的商标如果公司注销了还可以继续使用,所以不会在第一周处理相关版权。我想告诉你,这个想法是正确的。如果公司注销,未能及时处理注册商标,商标将一起慢慢消亡。那么怎么处理呢?
公司在注销注册前未对其注册商标进行处分的,公司注销后,只要相关注册商标仍然有效,仍然是合法财产,公司未经授权的继承人可以在衍生收购中变更注册商标的地址。
因此,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和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明确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的转让制度,即“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行政处分导致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的, 接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原告应当持有关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手续。”
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相同或者近似的产品上注册的所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全部转让;未全部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转让申请被批准的,应当发布新闻稿。接受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的原告,在新闻稿发布之月内享有商标专用权。
公司已经注销,且中小企业单位清算调查报告规定商标权企业变更地址的,按其协议办理;如果没有商标基本权利归属的表示,原公司的所有大股东可以在公司注销清算时处理缺失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