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公司的基本概念:合伙公司(也称合伙中小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劳动法》在全国范围内登记注册的,由全体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筹集资金,管理合伙企业,分担利润和风险,对合伙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合伙公司应该具备的前提:1。合伙企业应当有两个以上的第三方;2.有书面合伙协议;3.每个合伙企业都支付特定的融资;4.有合伙公司名称的,不得印有“有限”、“信用”、“公司”字样;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前提。
三.受理和审查期限: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的登记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登记管辖: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范围内:
(一)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港币信用公司;
(二)从事工商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业务的合伙公司;
(三)具有从事类似企业经理业务专业知识的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
(四)从事验资、审计和资本风险评估的政府机构的合伙公司。
5.各乡镇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内:
(a)独资公司和合伙公司的分公司;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由公司注册资本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注册。
六、在注册合伙企业的过程中,一般需要通过以下方式:
第一步:讨论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预约(送达)函》,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提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在《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规定的年度内,领取《公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公司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事后审批的,应当同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备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第五步:按照《受理通知书》规定的年份缴纳注册费,领取许可证。
七.申请合伙企业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和护照(1)申请合伙企业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和护照:
1.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登记通知、投资者重点保护、公司营业场所证明等。);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本一式两份,并请各大股东书面签字;有联合体法人大股东的,由联合体法人单位盖章并由其法人手写签字);
3.验资调查报告;
4.融资所有权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主要股东人数证明;
7.“预约(送货)书”;
8.经营范围涉及工程项目后审批的,应提交相关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
9.除上述必要文件外,还应提交一份主要股东的关键保护打印件和一份常务董事、总经理和董事核心成员的关键保护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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