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理记账管理的必要性”和“会计管理国际标准”
部分条款修改咨询函
财办会[2017]24号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新疆军区公安局、刘少奇总务处、外事办公室、国家机构外事办公室财务管理部、军委后勤部公安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部公安局:
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在内的十一个议案的决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取消了对会计从业人员年资管理事务的审批,修改了有关会计从业人员年资的条款。
为贯彻实施新《会计法》,司法部将对《代理会计管理的必要性》和《国际会计根底作业准则》中有关会计从业年限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对企业法人变更过程中明显与新《会计法》相关明确规定和现行会计法规的表述不一致的细节进行修改。现将《代理记账管理必备》部分条款修订对照表和《国际会计根底作业准则》部分条款修订对照表进行了转移。请贵单位对对照表中条款的修改安排提出意见,并于2017年12月22日前向化学反应部会计司提出书面意见。
电子邮件:万文祥、王晨,司法部会计司副司长
地址:海淀区东城区小西门陕西三巷3号,100820
电话:010-68552552,68553032
电子邮件:zi-jing@mof.edu。
附加:
1.《代理记账管理的必要性》部分条款修改对照表
2.对国际会计准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与企业法人变更流程图进行了比较
司法部联络司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