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公司章程还是股东协议,一经签署,对信用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效力。股东或发起人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否则构成违约。这种违约的必然结果,很可能是公司不能成立得太晚,以至于公众投入的劳动力、人力、物力、资金都被公司变更营业执照浪费掉了。如违约方未能与守约方达成谅解,守约方股东或发起人无权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违约方股东或发起人,要求违约方股东或发起人缴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劳动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按时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八十四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确认公司认购的股权;一次性付款的,要一次性付清;分期付款的,应立即缴纳二期工程的出资。保荐机构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保荐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违约责任和缴纳出资;其他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约投资者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