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转让」注意!公司注册资本千万不能乱登记
2021-03-16 18:28:33

2015年《公司法》修订后,《公司法》对注册资本进行了改革,将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工商部门只登记了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需要登记实收资产,但仍收到了验资证明。改革的目的是取消设立公司的投票率,降低设立公司的生产成本,鼓励企业家。同时,转变职能,实行“宽严相济”,将注册资本金额、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提交公司发起人独立协议。投资者应对出资的公信力和合法性负责。

创业者要注意:公司注册资本一定不能乱注册

创业者再也不用担心注册资本的问题,中小企业股东承诺的金额也就和现在一样多,也就是说一块钱也可以经营一家公司,经营的可能性自负。认购登记制度实施后,实收注册资本未受承诺期限限制,也未低于限额和最低限额认购。股东具体缴纳的注册资本,即会计上的“实收资产”,仍属工商登记事项,仍需出具《北京公司转让验资调查报告》。

创业者要注意:公司注册资本一定不能乱注册

在刚刚启动认购登记改革的时候,一些新闻媒体普遍在政治上宣传认购登记的好处,却没有提醒创业者这种可能性。同时,企业家没有学过公司法,在几乎认购制下,更容易想当然地认为自己不能支付或支付。有些创业者其实也是在这种认识下运作的。但是这样做并不会给创业者带来很大的可能性。记得北京公司没付钱就把早餐转了。法院的一些普通法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北京公司要注意创业者的转移:公司注册资本一定不能乱注册

创业者一定要知道,其实在认缴制下,股东出资的责任只是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当公司发生债务政治危机时,公司和债务人无权要求股东支付已经认购但尚未具体支付给公司的部分资金,以偿还公司债务。明确立法明确规定《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信用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股权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权为限对公司负责。“由此可见,股东认购的全部资产仍在法律责任范围内。在几乎认缴制下,“认缴不缴”不等于“无需缴纳”,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仍未缴纳的出资,视为清算个人财产。股东未缴的出资包括到期未缴的出资,以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条的明确规定分期缴纳的出资。在公司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主张“公司成立时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和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偿还公司债务的主要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三条,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款“公司债务人要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责任的股东在未缴出资总额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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