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政策各方面都比较方便,所以很多人选择在天津注册商业保理公司。在天津注册商业保理公司有哪些明确的规定?
一,天津商业企业的基本概念
本必要性所指的商业保理业务是指制造商通过与商业保理商(非银行政府机构)签订保理协议,将当期或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商,以获得投资,或获得保理商提供的账户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公共服务。
二.商业保理企业的业务类型
(一)可以从事与所转让的应收账款相关的下列业务:
1.应收账款投资;
<公司注册变更/p> 2。管理销售子账户;
3.应收账款催收;
4.坏账担保;
5.其他特许经营。
(二)不得从事下列娱乐活动:
1.吸收存款;
2.受公司变更登记的委托发放贷款或发放贷款;
3.专门或受委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托收业务和债务托收业务;
4.委托融资;
5.国家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娱乐活动。
(三)补充:商业保理企业可以通过金融机构、非银行银行、发行票据等方式进行投资,投资可能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三、商业保理企业应具备以下先决条件
(1)至少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整体)具有单一关联关系,即投资者控制的公司的单一变更登记、投资者的单一控制、或经营管理商业保理业务等相关企业的经验。
投资者由一个单位和另一个单位共同控制。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50%以上的表决权。
(2)投资者成立并存续一年(外国子公司,合格的外国公司登记变更投资者,无需存续一年,即可以其子公司所拥有的外国子公司(SPV)的名义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投资者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和资金开展商业保理业务,且资金不少于5000万港元,两年内在金融、中国海关、工商等政府机构和银行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
商业保理企业各地投资者注册资本已足额到位,外国投资者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外国投资者的真实情况披露了特定投资者的历史背景数据和资本状况。
(三)建立健全金融体系、风险控制体系和根本风险暴力应急体系。
财务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和政府机构及岗位职责、经费和费用管理要求、会计政策和课程、会计凭证管理等。
风险控制体系包括组织指令集和功能、业务操作流程和要求、资本分类管理、风险处置政策等。
(四)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国际金融各领域管理专业知识,无不当金融机构记录。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长(总经理)、业务总监、哈维、风险控制负责人和运营负责人。
(五)以本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港元,为实缴货币资本。(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号删除上字[2012]919号第一条第一项“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港元”)。)
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其有权获得的外币港币、在全国范围内获得的港币收益,或者从股票转换、清算等娱乐活动中获得的港币利润进行融资。
四、在商业保理企业的设立过程中
(一)设立国内商业保理企业向试点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命名,事先获得批准。试点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申请人设立的前提,并在收到申请人注册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试点地区(县)商务部门发送听证函。试点地区(县)商务部门重启联听功能,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
(二)对试点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批准的对外商业保理企业的设立进行事先命名。对已获认证并符合设立条件的外商商业保理企业,由试点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如需经市商务委批准,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报市商务委批准。
(3)试点地区(县)商务部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登记后,向市商务委提交商业保理企业的相关资料。
五、设立商业保理企业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一般企业所需的材料
(二)商业保理企业的设立方案:
1.投资者基本介绍情况及相关证明;
2.从事商业保理业务、商业贸易投资、物流管理等相关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关联企业的经历说明;
3.民营企业投资规模及描述研究;
4.金融体系、风险控制体系和基础风险暴力应急体系;
5.拟开展保理业务的企业、企业及各个领域未来业务可持续发展规划、组织管理工作指令集、经济效益研究、风险弹性研究、业务操作流程及特点。
(三)高级管理人员和风险控制机构管理人员的情况介绍及相关证明。
(四)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六、商业保理企业变更程序
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参照设立程序变更申请;其他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持股比例超过5%的大股东申请股权转让;
(二)新增主要股东;
(三)合并。
(四)分立公司的登记变更。
七、其他资金的使用,会计审计的限制
(一)中外商业保理企业的经营和娱乐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外汇储备管理的明确规定。
(二)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境内已加入国际保理企业组织的金融机构开立商业保理业务资金港币等额利息账户(以下简称“等额账户”)。
(3)商业保理企业的风险资本一般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倍。风险资本是根据企业净资产减去支票、利息和债券后的剩余资本总值确定的。
(四)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审慎的会计准则,建立资本损失中央银行提取制度。保理资本风险可参照《非银行银行资本风险分类监管准则(试行)》进行分类,资本意外险准备金计提比例可根据风险大小确定,资本意外险可按季度从央行提取。
(五)商业保理企业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或保理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大股东的出资额。
公司注册变更
八、其他管理明确规定
< 公司注册变更p>(一)应在其名称中,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2)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中公示该制度,同时进行应收账款的转移登记,并公示应收账款所有权的稳定状态。
(3)与金融机构的联合体、法人、政府机构或授权分支机构签订资金管理协议,明确两国的基本权利、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存管金融机构确认的金融存管状况每月报送试点地区(县)商务部门;存管金融机构发现商业保理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存管协会公司变更登记的,应当进行调查并向商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五)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技术(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司登记变更信息技术”)进行数据填写,包括公司的登记资料、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财务状况、业务发展状况、外部管理模式建设项目状况等。新注册企业应在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础数据填报。
(6)前一个月和季度的业务数据应在每个月和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报告状态将是商业保理企业审计检查的最重要基准。
(七)应做好基础问题调查报告的管理工作,并在下列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业务部门报告(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技术司),并配合相关机构开展调查。
1.持股比例超过5%的主要股东变更;
2.境外投资额度超过总资产5%的基本关联交易;
3.境外投资额度超过总资产10%的基础负债;
4.境外投资超过总资产20%的或有债务;
5.严重亏损超过总资产10%或法律赔偿责任;
6.副董事长、董事长等管理人员变动;
7.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和申请破产;
8.基本未决民事诉讼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