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具体的争议商标。
有争议的商标必须是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已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中公布,并在公告后三个月内仍然有效的商标。正在由商标局核准的商标、已经通过上述审查但尚未公布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或者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属于受理商标异议的范围。
还要求在异议申请书中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公告期号和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号。如果异议申请书中没有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号,就无法知道异议人对哪个具体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也难以立案。争议商标初步审定电话填写不正确,将导致争议商标被注册并颁发商标证书而不受质疑;无异议的商标受到质疑,不能注册。因此,商标局要求,除了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争议商标的公告期限和初审编号外,还应附上争议商标初审公告的所有信函。方便反对者在提交申请前和商标局收到申请表后进行核对。
2.有特定的异议者和异议者。
反对者是反对者,对反对者的立法没有明确的限制。可以是行政机关、学生社团、中小企业、财团法人、法人、台湾省人或外国;可以是利益诈骗,也可以是第三者;总之是任何人。
受到挑战
申请人是公司名称变更流程的反对者。如果被质疑的商标在申请过程中已经发生变化,被质疑者即为该商标的新申请人。
4.在月内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期限为初步审定公告后三个月内。如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期为2003年1月14日,则该商标异议期为2003年1月14日至2003年4月13日。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异议期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节假日。需要提交商标局的,以提出异议之日为准。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异议人以邮寄方式提出异议申请的,以寄出的印章为准。一般来说,商标代理机构在一个信封中同时邮寄多份申请材料,因为每个异议申请年度都必须有相应的信封和盖章日期来证明,所以很难在每次异议阅读中保存信封。所以我们主张一个信封一个异议申请。另外,请关注全权机构。将异议申请表与变更申请、许可合同备案等其他文件放在同一个信封中邮寄,很容易延误异议截止日期。
商标异议的出现是为了保护现有商标所有人的基本权利,达到商标公平的目的。任何个人或中小企业均可对拟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例如,公司名称变更过程是因为与自己的商标相似或相似而存在的。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我们提出商标异议是非常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