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转让」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2021-03-16 18:24:37

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必要性〉的通知》(定名电〔1993〕052号),符合下列前提条件的纳税人,应向责任国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已办理财务登记,年应缴纳增值税销售额符合下列国际标准的中小企业,应当向责任国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从事货物制造或者提供原材料、修理修配(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制造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批发,年人均应税销售额100元的纳税人;(2)从事批发或批发商品的纳税人,年应纳税销售额人均180元。

2.已办理财务登记,年增值税销售额未达到行政制裁明确规定的国际量化分析标准,会计核算完善,能按照会计、税务机关要求准确审核销项税、进项税、应交税金的零星中小企业,可向责任国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已办理财务登记,年应交增值税销售额达到明确规定的国际标准的个体户,可以按照会计、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审核销项税、进项税、应交税金,并可以向责任国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纳税人总支公司进行综合审计,其政府总机构年度应税销售额符合国际定量分析标准,但其分支机构年度应税销售额不符合国际定量分析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5.新开办的注册资本人均40元的从事货物制造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中小企业和注册资本人均60元的从事货物批发或批发的中小企业的纳税人,在办理财务登记的同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具体制造经营管理一年后由北京公司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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