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违法同时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时,应当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部门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大股东大会决议;
(三)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减少注册资本的新闻稿、公司债务清偿情况调查报告或者债务担保通知书;
(四)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分立公司变更法人的议案或者决定、合并或者分立新闻稿、债务清偿证明或者债务担保,并附资产负债表和个人财产表;
(五)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而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者省天津市人民政府授权机构的批准文件;
(六)股份有限公司因发行股本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者省天津市人民政府授权机构的文件;公开发行股票还应当向社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七)立法和规章明确规定公司法人变更代理的其他文件。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申请登记的,还必须经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注册律师经纪公司或者审计经纪公司验证,并提交验资调查报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应载明具体内容:公司名称;主要股东姓名;大股东出资及融资方式;原注册资本;申请变更后的注册资本;新增注册资本的缴纳情况;开户银行和账号;注入资产减少的,应说明公司的偿债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