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家有比较成熟的人员配备和财务战斗力,那么就要成立股份公司。如果中小企业处于起步阶段,建议采用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绝对优势和优势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日常管理工作的专业知识,股份有限公司的缺点如下:
(一)股份转让权。公司股东向他人转让股份,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没有基本的收购权,股权运作维度高;
(2)几乎避免了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时的净资产投资问题,节约了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优势:
(1)政府机构简单,至少需要5名常务董事和3名董事(《劳动法》第108条和第117条)。监事会和董事会每年需要召开两次会议,股东大会每年至少需要召开一次。相关会议的制作成本高于有限公司。此外,需要重新安置的常务董事和董事减少。此外,还有一些特别明确的规定,如公司股份在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常务董事、董事和管理层任职期间的股份转让有限制(《劳动法》第141条);
(2)股份转让权。公司股东向他人转让自己的股份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如果公司经营管理不理想或者团队不稳定,可能会导致第三方进入。
(二)新设立的有限公司的利弊
新成立的有限公司的缺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运营效率高,政府机构少,更适合下一阶段中小企业法人行业变更的可行性和可持续发展;
(2)有限公司向非股东转让股份需要变更法人政策程序。《劳动法》第71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应当经其他股东的绝对多数同意。股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其股份的转让,并征得其同意。其他股东收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2/2不同意转让的,持异议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份;不买,视为同意转让。
新成立的有限公司的优势主要有
(1)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需要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没有权利
(2)审计、风险评估等。重组期间需要,导致一定的每周和财务生产成本;
然后我会详细解释:
首先,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是主要由中华民族劳动法确定的两种中小企业。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征是人的合作,强调股东之间的合作伙伴和公共利益;股份公司的主要特点是资本合作,强调股东个人利益最小化。所以前者在制度设计上主要针对企业,而后者主要针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在港交所、新三板上市公司等必须要求股权转让的公司。所以股份转让的便利性,既是劣势,也是优势。
如果公司的目的是国外港交所,虽然我没有具体接触过,但据我所知,整个地域都可以是有限公司。所以出于管理简单,节省开支的原因,足够了。(请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外国研究人员看看我的理解是否准确)
如果企业家的公司的目的是整个港交所,那么设立股份公司的提议也很充足。我猜主要是为了避免重组时净资产贡献的问题。
谈到这个难题,我们需要非常简单地解释什么是重组。改制的意思是两个中小企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相互转化,但大部分改制是有限公司转化为股份公司。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时,是通过将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转换为新的股份公司的出资额来实现的。在我的理解中,是同时消灭有限公司和创立新的股份公司的步骤(可能这里的表述在立法上不够谨慎)。
所以,如果有限公司用股票从业人员定额对律师进行审计,需要改变法人中小企业资产负债表进行重组,很可能会出现严重的资金短缺。由于许多中小企业后期的会计准则监管不够,包括一些财务准备方面的考虑,资本数字不准确。类似问题主要集中在减值方面,如存货跌价准备、人民币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和法人价值变动准备、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如果将这些减值准备用于中小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并没有太多明显的感觉,因为财务减值是不确认的。所以很多中小企业如果不考虑各种资本的减值,可能会造成资本偏低,同时因为负债一般是真实的,主要是负债、应付账款等。,净资产会很低。但净资产低会导致重组虚假投资。
虚假出资目前是大事小事。虽然2014年《劳动法》修订后出资的基本概念略有深化,但对于未来打算登陆资产消费市场并变更法人的中小企业来说,在落地步骤上会是一件令人困惑的事情。新股发行和在新三板上市,对重组步骤中的净资产贡献步骤关注较少。如有虚假,股票发行时必须辅以中小企业检查。这张支票是作为“补偿”而不是作为资本增加投入的。理论上,股东大会白白把支票扔进了公司。但如果虚假部分很小,会给股东的诚信带来相当大的打击。这里说个题外话,有些股票几乎是为了做新三板而做新三板。把中小企业变成有律师的股份制公司,然后拿钱走人,这是很丢人的,会给香港联交所的中小企业方案造成很大的不便。
所以回到难题上来,要成立股份公司,用支票出资,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净资产出资的问题。但是,优势很明显。股份公司的运营体系相当可观。监事会有5名核心成员,董事会有3名核心成员,员工人数可能会严重少于当初的8人。不定时开会,还要向工商部门汇报,就比较复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