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保留产权的情况下,只能允许他人使用该商标。当然,这种使用是有一定前提的。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回答:为什么在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要备案商标许可?
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情况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发布新闻稿。商标许可的申请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向商标局备案,并提交许可合同有效期以外的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说明许可方、被许可方、许可期限、许可商品或公共服务等。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
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情况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发布新闻稿。
备案许可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首先,如果没有备案,商标被许可人可以超越商品范围使用该商标;
其次,未备案的,商标被许可人可以在超过商标期限的情况下使用该商标。
而这些都不利于许可人的监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对商标的商业价值有任何负面影响,可能得不偿失。许可人自身的个人利益受到损害。
同样,商标许可合同的备案可以防止大多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调查极少数案件,并避免竞争对手可能向工商部门投诉:
比如说被许可人授权但使用许可人的商标或者投诉被许可人侵犯许可人的注册专利权,给被许可人造成难以避免的困难。
最后,许可备案便于商标局管理全省商标许可状况。通过商标许可合同的备案和审查,可以发现疑难问题,在第一时间予以纠正,更好地维护两国原告的权益。
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也可以通过“商标新闻稿”向公众公布商标许可状况,为客户购买商品提供便利。
公司法人变更流程立法明确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允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应当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的原产地。
违反前款明确规定,没有公司法人变更过程中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没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不能分离的,一律没收销毁。
商标许可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注册证上的商标名称和电话号码。
2.公司法人、特许商品和公共服务的变更过程。
3.许可使用的期限。
4.许可方监督被许可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规定。
5.被许可方应使用许可商标在货物上标明被许可方的名称和生产货物的物品。
商标许可备案是商标局为更好、更方便地管理商标而对商标使用情况的首次记录。只有这样备案,才能允许我们的商标被他人或中小企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