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法人变更过程的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类似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总数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根据规定,第三方、财团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立法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企业、国有企业、香港联交所、公益企业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的注册商标有限合伙的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有限合伙”。
3.有限合伙人的融资方式《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器皿、著作权、耕地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份额筹集资金。有限合伙人不得通过劳动集资。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类似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
2.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人不履行合伙事务的,不得在内部选举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普通合伙人入伙或者退伙的决定;
(2)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担有限合伙企业审计的律师经纪公司;
(四)取得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国际会计调查报告;
(五)涉及个人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的国际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有限合伙企业的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对主张基本权利或者变更企业法人程序的法律责任合伙人提起民事诉讼的;
(7)执行合伙人在懒于行使基本职权时,为了企业的个人利益,督促其行使基本职权或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
(八)违法为企业提供担保。
此外,《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认为有限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买卖的,有限合伙人应当就该买卖与普通合伙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人被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其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伤亡的,由有限合伙人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权利
(一)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变更过程。合伙人可以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买卖;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管理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有限合伙在市场上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由下列超过250名合伙人设立;
(2)有限企业法人变更过程合伙企业应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的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有限合伙”;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器皿、著作权、农业土地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份额筹集资金
(5)有限合伙人不得通过劳动集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支付募集资金;未按期足额支付的,应当承担支付逾期款项的责任,并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所认缴的资金数额;
(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和提取报酬的方法;(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内部不得选择有限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