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经批准
从事企业管理。《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注册。公司可以修改公司印章,变更经营范围,但也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管理标准属于法律、行政事务法规规定必须批准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批准。《公司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范围”为公司应当登记的事项。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公司法仍然坚持对公司经营范围的现代目标限制,将经营范围作为法定登记事项。对公司经营范围的严格限制是计划经济下的,有其应有的依据。因为在计划企业股东变更和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企业绝大多数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中央集权制企业,而这些企业只是中央的附庸和执行对外贸易的机器。显然,他们不得不在消费市场中生老病死。所以国家建立的每一个企业都是限定了目标范围的,只需要完成这个范围内的特殊任务。而且只有这样才能维持方案的社会秩序和供需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