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变更」对经营范围的理论检讨
2021-03-16 18:23:08

,又称经营范围,在欧美劳动法中称为目的范围,是指注册公司从事营利性经济娱乐活动的范围,公司章程对此有明确规定。公司的业务范围实际上仅限于作为法人的被保险人。

在现代劳动法中,解释公司经营范围和工作责任理论的依据主要是目的限制理论和越权无效的标准。根据目的限制理论,每部法律都有自己的目的,目的不同,业务范围也不同。公司的宗旨范围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法人以其宗旨范围为限,在法定代表人变更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和娱乐活动。根据越权无效准则,公司必须在规定确定的目标范围内进行经营管理娱乐活动,超出目标范围的娱乐活动无效,公司法人不能通过追认使其生效。应该说,现代劳动法中的目的限制理论和越权无效理论有其理论合法性。第一,有利于保护股东利益,控制股东各方面的可能性。公司由股东出资设立。一方面,股东期望通过公司的管理和娱乐活动获利;另一方面,股东必须控制这种可能性。股东根据公司目的的范围预测融资的可能性。因此,股东通过规定限制公司的行为范围。如果公司的行为超出了目的范围,就可能违背股东的想法,损害股东的个人利益。这样,从本质上来说,允许股东假设他们在成立公司时不打算假设的可能性。第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个人利益,从而保证买卖安全。因为当公司具体限定其目的范围并进行宣传时,第三方可以判断公司的业绩和战斗能力,进而决定自己的业务。如果允许公司随意出营,可能会对公司业绩和作战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可能会损害第三方的个人利益。第三,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方便中央政府对企业行为、消费市场秩序和整体经济调控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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