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经商标局初步核准并给予新闻稿的商标不具有正当理由,在新闻稿发布之月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予注册的。
1.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明确规定,使用《商标法》禁止使用的商标。
2.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明确规定,侵犯他人在先专利权,申请注册的商标在相同或者近似的产品上与他人商标完全相同或者近似的,或者经初步审查认可的商标。
3.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明确规定,侵犯他人在先的基本权利。
(1)初审认定的名牌产品商标侵权。
(二)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由中介人或者代表人注册公司转让、授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受托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标的。
(三)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的明确规定,滥用地理标志,引起香港市民恐慌。
(四)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室内装饰的专利或者著作权的。
(五)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在先类似认定权的。
(六)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是已经被他人使用,并以拼死抢注的方式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的商标。
注册公司转让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如果你申请的商标侵犯了你的基本权利,此时可以申请商标异议,以保护你的基本权利。如果想了解更多关于商标异议申请程序及相关事宜,可以进入掘金企业服务进行详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