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华民族现状的思考
从法律和实践来看,我们认为至少有以下缺点:
第一,政府机构登记上海公司明确管理乡镇管辖公司的登记事务,既偏离了政府机构登记上海公司的职责整合,又使其陷入明确的上海公司登记事务,忽视了其应有的职能(政府登记机构应负责业务培训、业务监管、政策协调、协调省级中小企业登记中心之间的关系, 并按交接起草相关学术文件,但不是为了明确中小企业的登记事务),可能会因利益关系妨碍其科学决策。
第二,由于多层次的地方注册管辖,更容易形成以商标地址变更行政区划为基础的注册上海公司的地方保护,使注册上海公司成为保护地方利益的机器和途径。
第三,实行个人国际标准,区分国家融资与地方融资、国内融资与国外融资、民间融资与民间融资,区别确定登记管辖,对申请人公平,违反立法公平标准。此外,外资中小企业和内资中小企业的区别是在管辖范围内的,这也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要求的国民待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