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地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时预缴税款可否退还?[代理
2021-12-06 09: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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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申报。预付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预付地缴纳增值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预缴的税款可以退还吗?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在预缴地点实现季度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需预缴当期税款。已预缴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知识扩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征收管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多缴的相应税款可以退还税务机关。

第六条对于按照现行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预缴地点实现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则无需在当期预缴增值税。本公告发布前已预缴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第八条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当期已缴纳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收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退还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2019年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已缴纳的开具普通发票的税款,可在申报纳税时退还主管税务机关。

02

问:企业季度预缴符合要求,享受小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时,年终汇算清缴不符合要求。怎么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经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公告》第二条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03

问:如果机构所在地和房产所在地相同,我还需要提前交费吗?不需要预缴的,向机构所在地申报时,能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减免税?

答:机构所在地与房地产所在地相同。在预付地实现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当期仍需预缴税款。

知识扩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房屋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时, 销售金额为从总价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房地产原价或取得房地产时的定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房地产的,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总额视同销售额,按照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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