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11新政
可以选择计算风险投资对个人合伙人从风险投资企业获得的收入的应纳税额的方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8号):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收入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对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单一投资基金计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基金中分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和分红收入,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创投企业选择整体计算年度收入,其个人合伙人应按“营业收入”项目和超额累进税率5%-35%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新政
粤港澳大湾区人才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广东省、深圳市根据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负担的差异,对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含港澳台)给予补贴,补贴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境外高端人才和在大湾区工作的紧缺人才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粤深相关规定执行。
3新政
持有和转让创新企业的CDR获得的收益有折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新型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试点启动以来,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年(36个月,下同)。
试点启动以来,个人投资者对持有创新型企业CDR取得的分红收入,将实行三年内分红的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创新企业应当在其境内存管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管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全员足额申报。个人投资者在境外支付的股息税,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双边税收条约(安排)的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4新政
个人捐赠的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可享受税收减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个人捐赠的房屋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要求,其公益捐赠支出不超过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新政
持有铁路债券取得利息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延续。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规定:
个人投资者2019-2023年发行铁路债券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机构将代扣代缴利息给个人投资者。
6新政
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个人税收政策已经公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居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稿酬等收入来源的确定方法。同时,对无家可归者工资和薪金收入的计算、无家可归者的税收计算、适用于无家可归者的税收协议以及无家可归者的相关征收和管理作出了详细和具体的规定。
7新政
在中国没有住所的个人的居住时间的确定标准是明确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规定:
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累计居住183天。如果他们在过去的六年中每年在中国总共居住了183天,并且在一年中没有离开中国超过30天,他们应该在纳税年度为来自中国境内外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前六年中任何一年在中国累计居住天数少于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纳税年度内境外单位或个人缴纳的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的累计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居住的累计天数计算。在中国停留超过24小时的,按在中国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的,不计算在中国的天数。
8新政
个人所得税申报更加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为确保个人所得税综合分类制度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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