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21-11-01 09:06:13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税收征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 .生产疫情防控重点防护物资的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 2.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八号公告和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待遇的纳税人,无需办理相关免税备案手续,可自主申报免税,但相关证明材料应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目;办理消费税申报时,应填写消费税申报表和本期减(免)税明细表的相应栏目。 3.按照8号公告、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然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已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开具相应红字发票但未及时开具的纳税人,可先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应红字发票应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到期后一个月内开具。 4.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按照免税政策规定的销售额和销售额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选择更正本次申报或在下一次申报时进行调整。 已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可以从纳税人今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中予以退还或者抵扣。 5.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标准版“单一窗口”国际贸易出口退税平台(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备案及相关证明。 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申请后,如经核实电子数据无误,可办理备案、变更备案或出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及时告知纳税人办理结果。 纳税人需要出具纸质凭证的,税务机关可以邮寄。 如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办理退(免)税或滞纳金的备案证明结算,可通过预约办税的方式及时、分批到税务机关办理。 不及物动词疫情防控期间,所有纳税人出口货物和服务以及跨境应税活动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申报出口退(免)税。 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对骗取出口退税没有疑问的,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及时将结果告知纳税人。 七、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到全部退(免)税证明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疫情原因,纳税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未收汇手续的,可以在收到外汇或者办理未收汇手续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免)税。 八、疫情防控后,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出口退(免)税应提交的纸质申报表、表格及相关资料。 税务机关应对补充报告中的所有材料进行审查。 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第8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在优惠政策管理方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家电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46号)。 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将相关信息填写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一行。 十、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期限政策的,应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期限政策声明》(见附件)。 十一、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适用本公告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免征增值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二、第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用“自主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捐赠全额扣除填写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相应行。 个人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99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如适用第9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填写《个人所得税慈善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备注栏应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出具的捐赠接收函,留存备查,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十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政策解读一、制定本公告的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支持新冠肺炎肺炎疫情防控税收政策,明确相关税收征管事项,简化征管流程,特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一)对实行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如何办理留抵退税?答:为优化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退税申请流程,减轻纳税人税负,《公告》明确,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号, 以下简称“8号公告”)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在抗击疫情期间,纳税人如能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8号公告和第9号公告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应如何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答:按照“精简管理、下放权力、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要求,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中明确,按照8号公告、9号公告规定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的纳税人,无需办理相关免税备案手续,只需自主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3)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开具发票应注意哪些事项?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应税销售活动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此,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酌情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开具注明税率或征收率的普通发票时,如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应在税率或征收率栏填写“免税”字样。 符合8号公告、9号公告要求的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及时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同时,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纳税人可能会遇到因与收货发票沟通不方便导致无法及时开具发票的特殊情况,在《公告》中明确表示,纳税人可以先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再按规定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到期后一个月内。 (4)如何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申报纳税人增值税免税?答: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目中填写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和免税数据。 (5)纳税人如何按照9号公告的规定申报免税?答:纳税人按照9号公告规定免征消费税的,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明细表中相应栏目。 (6)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应如何处理?答: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按照免税政策规定的销售额和销售额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选择更正本次申报或在下一次申报时进行调整。 按照上述规定已经征收而应当免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以在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分别予以退还或者扣除。 (七)抗击疫情期间,纳税人应如何记录进出口退(免)税及申请变更?答: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明确指出,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标准版提交电子数据,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及备案变更。 税务机关核实电子数据无误后,可以为纳税人办理备案或者备案变更。 (八)抗击疫情期间,纳税人应如何申请开具相关出口退(免)税证明?答: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标准版提交电子数据,申请开具相关出口退(免)税证明。 税务机关核实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纳税人开具相关证明。 (9)未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纳税人,在抗击疫情期间应如何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答:疫情防控期间,所有纳税人出口货物和服务以及跨境应税行为(包括四类出口企业和跨境应税行为等。)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标准版提交电子数据,实现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纸质材料暂无需提交。 税务机关核对电子数据没有问题,对骗取出口退税没有疑问的,可以按规定为纳税人申请退(免)税。 (10)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以“非接触”方式申请深圳公司注册、签字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及备案变更、发证、退(免)税申报的,应提交的相关纸质材料应如何处理?答: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以“非接触”方式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可暂不提供相关纸质材料。 对于按照现行规定应提交的相关纸质材料,纳税人应妥善保管,疫情结束后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将进行审核。 (十一)因疫情影响,纳税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证书签发、出口收汇等事项,应怎么办?答:纳税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签发、出口收汇等事项的,可在收到全部退(免)税凭证、相关电子信息或收汇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号)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 (12)企业根据8号公告第一条享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应注意哪些事项?答:考虑到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一次性抵扣政策的优惠方式与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抵扣政策相同,为方便纳税人准确理解和享受政策,降低纳税人享受优惠的成本, 《公告》明确,疫情防控重点防护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相关设备的一次性扣除政策参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管理规定执行,使两者管理要求保持一致,具体如下: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23号),采取“自行判断、自行申报”的方式。 二、主要留存备查材料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时间、固定资产会计凭证、相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会计差异台账等材料。 如果企业对新购置的扩大产能的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相关信息在《固定资产优先折旧(扣除)明细表(A201020)》二第四行填报。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第10行填报相关信息。 (十三)2021年企业适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发生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的政策时应注意什么?答:根据8号公告规定,2021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发生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景区管理)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困难行业企业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50%以上。 纳税人应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是否符合要求。 2021年发生亏损,享受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策的,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亏损结转年限延长政策说明》(以下简称《说明》)。 纳税人应在《声明》中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所属具体行业,并对政策法规合规性、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被查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四)企业和个人如何享受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回答:1。关于企业捐赠扣除问题,企业根据9号公告规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物品的,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在票据中注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捐赠项目。 捐赠票据由企业妥善保管。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物品的,应当妥善保管对方出具的捐赠接收函。 2.个人捐赠扣除方面,个人根据9号公告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99号)办理税前扣除。 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在《个人所得税慈善捐赠扣除明细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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